陈庭元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庭元(1925年12月~2007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194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参加革命工作。历任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滁县地区农业局局长、生产指挥组组长、农办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凤阳县委书记、滁县地委常委、滁县地委副书记兼凤阳县委第一书记、行署专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1994年6月离职休养;2007年4月3日因病去世,享年82岁。
人物评价
陈庭元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忠于党,忠于人民,一生严于律己,严守组织纪律,带头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始终艰苦奋斗,胸怀坦荡,正直无私,忠诚宽厚,和蔼可亲,关心群众,爱护干部,时时处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表现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高风亮节
1979年6月初,凤阳县县委书记陈庭元向安徽省委书记万里汇报工作时,引用了当地农民的歌谣:“大包干,真正好,干部群众都想搞,只要准搞三五年,吃陈粮,烧陈草。”这首歌谣赞扬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人物简介
陈庭元(1925—2007),江苏建湖近湖镇人,1925年12月出生贫苦农民家庭。
1932年至1942年在江苏省建湖县私塾读书。1943年至1945年在家乡建湖县近湖乡务农,期间先后任江苏建湖县镇南乡财粮主任、青年主任(不脱产)。194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正式参加革命工作。1946年1月至1955年2月,先后在江苏省建湖县建湖区、安徽省肥东县委组织部、滁县地委组织部工作;1955年3月至1977年12月任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滁县地区农业局局长、生产指挥组组长、农办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
1977年12月至1981年3月,陈庭元任凤阳县委书记、滁县地委常委;1981年3月至1986年4月任滁县地委副书记兼凤阳县委第一书记、行署专员
其间,积极推行时任安徽省委书记万里倡导的农业“大包干到组”责任制,并直接支持、保护、推进该县梨园公社小岗村20户农民秘密分田单干搞“大包干”的改革,结束了凤阳人民600年来的讨饭历史,在全国农村引起强烈反响,揭开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万里称赞道:“朱元璋没有解决凤阳吃饭问题,大包干解决了,这是了不起的事情,将来在县志上要重重地写上一笔!”
1986年4月起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庭元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安徽省第四次、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安徽省第三届、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安徽省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7年4月3日,陈庭元同志在合肥去世,享年82岁。
人物业绩
在四十多年的革命生涯中,陈庭元同志在不同的岗位上辛勤忘我地工作,为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在凤阳县委主持工作期间,面对着农村经济走向崩溃的边缘,陈庭元同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省、地委负责同志的支持下,带领县委一班人,深入调查,反复比较,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在全县范围落实农村经济政策,带头积极推行“大包干”,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拉开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陈庭元同志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他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省人大工作发展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付出了辛勤努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9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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