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之狱
中国北宋神宗年间的一起刑事案件
阿云之狱,是中国北宋神宗年间的一起刑事案件。它描述的是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在母亡服丧期间许聘给姓韦的男子,她嫌恶此人丑陋,谋杀而没有杀死。在审问过程中,决定将要检举她的时候,她供认了犯罪事实。审刑院、大理寺判定为死罪,用违律为婚的理由奏报皇帝裁决,皇帝赦免了她的死罪的故事。
简介
阿云之狱,历史评说多认为,“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虽然如此,但是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
内容
登州报奏有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在母亡服丧期间许聘给姓韦的男子,她嫌恶此人丑陋,谋杀而没有杀死。在审问过程中,决定将要检举她的时候,她供认了犯罪事实。审刑院、大理寺判定为死罪,用违律为婚的理由奏报皇帝裁决,皇帝赦免了她的死罪。
登州知州许遵上奏,引用《宋刑统》律文中关于“有所因犯杀伤罪而自首的人,可以免所因的罪,依旧按照故意杀伤法处断”的规定,以阿云图谋杀人作为原因,认为应当依“按问欲举自首”的诏条予以减刑二等论处。刑部核定的意见与审刑院、大理寺相同。当时许遵刚刚任职大理寺卿(中央司法长官),御史台奏劾许遵判决不当,而许遵不服,请求将案件发下内外两制(参与起草皇帝诏书的官员)讨论。于是皇帝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同议论,两人意见不同,就各持己见分别上奏皇帝。司马光认为刑部的判决是对的,王安石则支持许遵的判处,皇帝诏命采纳了王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仍要请求再推选官吏评议决定。皇帝又下诏将案件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行审定。吕公著等人的议论与王安石一致,于是皇帝制书说:“可以”。可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对吕公著等人所议不赞同。于是皇帝又命王安石和法官等人共同讨论,反复研究这一案件。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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