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阻却性事由是
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
构成要件的行为的
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
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
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
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
构成要件符合性。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
社会危害性,阻却了
刑事违法性。
一般来说
大陆法系国家一个行为要构成
犯罪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犯罪成立的条件是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
违法性和
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
构成要件符合性。符合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构成犯罪。例如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时致人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
社会危害性,阻却了
刑事违法性。但是却没有规定
正当行为与
职务行为免责,使得诸如警察依职务击毙歹徒等
合法行为没有刑法上的依据,这是我国刑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对于前述情况,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中做了具体规定。
违法阻却性事由与
犯罪行为一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刑法却放任这种行为,这就涉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问题。国外刑法理论上对违法阻却性事由的本质有很多争论,大致有三种主张:
法益衡量说、目的说和社会的相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