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识别区
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
防空识别区(英语: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简称ADIZ),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二战后,随着空中作战力量的发展,特别是以高空高速为基本特征的二代战斗机的发展,各国传统的防空体系面临较大威胁。如果还按照对方目标逼近本国领空才出动战机拦截,时间不充裕,根本无法保证成功拦截。于是在本国领空之外的公共空域(简称公空)划定防空识别区,就成了扩大预警空间、保证拦截时间的通行做法。
基本概念
防空识别区在通常情况下,以该国的预警机预警雷达所能覆盖的最远端作为“防空识别区”的界限,它比领空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要大得多,不属于国际法中的主权范畴。一般来说,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属性不明的飞机或航空器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航空器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防空识别区最初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太平洋总部制定,用于规范美国及其盟国之间的对空防御作战,此种划界只针对美国的盟国,非盟国则未划界。
防空识别区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完全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从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区域来看。通常以一国领海基线、国境线、实际控制线为基准,达到雷达探测的最大距离,一般要超出专属经济区、国境线、实际控制线范围。据统计,防空识别区外沿可以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几十至数百海里不等。防空识别区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的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最大距离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
作为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半个世纪以来防空识别区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在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背景下,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法律效力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认识。通常,由于防空识别区范围大于领空范围。因此这个范围内就有领空和公空之分。公空范围内的防空识别区不是某一国的领空。因此任何国家不能在该范围内对飞行器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国际法认为。一国对飞行器的定位、监视和管制,是在飞行器进入该国防空识别区之后,而并非之前。通常情况下,飞行器进入一国的防空识别区。需要向该国报告飞行计划等。该国也可以采取某种方式,如起飞战斗机,监视飞行器,但直到飞行器进入该国领空前。无权对飞行器采取迫降、击落等措施。否则将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一些国家却强势地规定:“任何非本国航空器要飞入本国防空识别区之前,都要向该区的航管单位提出飞行计划及目的,否则会被视为非法入侵。空军的战斗机会升空向该机提出警告、强制降落。若有威胁到安全时。甚至可将该机击落”。
可见。防空区的划设属单边行动,但在防空识别区的非领空部分属于各国都享有同等权力的公空,受到国际法保护。只是各国态度不大相同。一国飞机如果只是在未经通告条件下进行了无害航行,一般并不认为是侵犯了某国领空。
自1950年美国最早建立空中识别区以来,加拿大 、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德国、缅甸、土耳其、泰国、中国台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相应地建立了海上空中识别区。尽管各国和地区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作为限制对象的航空器的种类、目的等内容不尽相同,但防空识别区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以来, 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默认和遵守, 成为国际法所默认的事实存在的国际习惯。同时,中国在进入上述20多个设立空中识别区的国家和地区时,都主动遵守了沿海国的相关规定,主动通报了国籍、飞行目的等信息, 履行了相关义务。
处置原则
对于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目标。国际上有通行的处置原则。一旦发现属性不明的目标进入防空识别区,应经过查证,对于查证差别不了的目标,按敌情掌握,在实施G波道广播同时通报军事最高当局情况。并加强雷达监控。命令空中待战的飞机前往这一区域,地面防空兵、航空兵根据情况提高战斗等级,做好战斗准备或者根据情况战斗起飞。执行战斗起飞任务的飞机通常在本国邻海线、国境线或者实际控制线或者公海以内监视、跟踪,通过对目标航向、机型、速度、姿态和以往情报的进一步掌握,判断目标有无敌意。若无敌意,监视后将目标驱赶至防空识别区外;当发现其有进入本国境内意图时应采取外逼、警告等措施,并做好拦截的准备。对于进入本国境的军用飞机或者其它有敌对活动(如实施轰炸、对地扫射、反动宣传等)航空器,应予以击落。
学术探讨
防空识别区的合法性不只是依赖于国际习惯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处理空中交通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1919年的《巴黎公约》, 1928年的《哈瓦那公约》, 以及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 每个公约都认可了库柏教授前面所阐述的原则,即空间应当服从于其下方国家的主权。《芝加哥公约》已经被世界上从事国际空中商业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公约》第1、2条是关于认可空间主权的规定:
第一条 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都对其领土以上的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性主权。
第二条 就本公约的目的而言,一国之领土应当被视为包括与其主权、宗主权、对该国的保护或托管相毗邻的陆地和领水。
因此,空间的法律性质决定于毗邻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由于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享有排他性控制权,因此,它自然可以制定“跟彼处飞机飞行和操作有关的制度和法规”,而这一点是在《公约》第七条中加以规定的。第七条还规定:“关于公海上空,现行的制度应当是根据《公约》制定的制度。”因此,一个国家本身不享有制定对公海生效的法规的权力。
各国实施
北美各国
50年代末,美国认为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机北美大陆构成威胁,遂和加拿大创立了由5个区域组成的防空识别区,成为世界上最早的防空识别区。经过多年发展,北美防空识别区是一片环绕北美大陆大部分(也就是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空域,由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航空管制部门和军方在北美防空司令部的支持下共同管理,在这个空域内对大陆或者海洋上空的民用飞机进行预先识别、定位和控制。通常,任何未被授权在这些区域上空飞行的航空器都可以被识别为威胁,并作为敌方飞行器处置,并可能由战斗机进行拦截。
日本
日本的防空识别圈基本上覆盖了日本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且涵盖了钓鱼台列屿。2010年6月,日本把与那国岛附近的防空识别圈向西方扩张,受到台湾方面的反对。近年中国战机多次频繁进入日本防空识别区,日本外务省已多次向中方抗议。
中国
2013年11月23日,中国宣布在东海设立防空识别区,覆盖大部份东海海域,要求在区域内航行的航空器得向中国通报飞行计划,对不配合识别或拒不服从指令的航空器,中国武装力量“将采取防御性紧急处置措施”。
中国为对日本在2013年5月向中国方向扩张防空识别圈的应对。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与部分日本、部份韩国的防空识别区有重叠,且涵盖了中韩争议的苏岩礁和中日争议的钓鱼岛。中国空军同日派出两架大型侦察机到钓鱼岛附近上空巡逻。
2013年12月3日新闻报道《韩欲南扩防空识别区 覆盖苏岩礁与中国防区重叠》。
重要事件
2014年8月25日,解放军运8侦察机两次进入台方“防空识别区”,台空军派出IDF(经国号)与幻影战机拦截。
按照台空军的说法,解放军运8侦察机与下午先后自广东澄海机场起飞,前往南海途中,4次穿越台方“防空识别区”各约10分钟后脱离。台空军除广播“警告”外,均派出在空巡逻的IDF与幻影战机前往拦截,目视目标。
2014年8月26日,台军方负责人严明称,台军将透过管道向中国大陆抗议。大陆国防部回应,此次活动为“例行飞行,没有发生异常情况”。
台媒将解放军军机此次进入台“防识区”形容为打“擦边球”,台“国防部”军事发言人罗绍和称,台军方会透过陆委会向中国大陆“表达抗议”。台陆委会副主委吴美红说,针对台军方所提向中国大陆抗议军机飞入台“防空识别区”一事,陆委会将配合军方提供必要协助。
台空军作战指挥部参谋长熊厚基表示,军方24小时监控,因此掌握“相当精确”,解放军运8机进入台“防空识别区”西南角,目标往南海、菲律宾方向,只切到台“防空识别区”西南角一点。运8机两度进入台“防空识别区”,等于进出4次,台空军分别派出幻影、IDF经国号战机升空拦截、4次都有目视,一直跟随直到它离开“防空识别区”。
对此,大陆国防部在回复台湾媒体时表示,解放军飞机2014年8月25日在有关空域开展了例行的飞行活动,没有发生异常情况”。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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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