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发行是在
证券市场上,发行者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方式,“直接发行” 的对称。证券商是经营有价证券的重要发行机构,证券商大部分由投资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担任。其经营发行券的方式可分为: 承购、包销和代销三种。①承购。亦称金额承购或余股承购。即证券商按照他与证券发行者所签订的推销合同规定的证券发行额,在约定期内如有未销出的剩余部分,要承购下来。②包销。证券商一次买下发行者的证券;并垫支相当于
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金,然后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行市渐次售出的方式。③代销。证券中介机构受发行者委托帮助代办销售证券的方式。包销在短期内能筹集到大量资金,但费用较高; 代销费用低,但筹资时间要长。证券发行者选择发行方式时,可以从以下几因素考虑:①发行者在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状况。如果发行者坚信自己的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短期内全部顺利地销售出去,最佳选择就是代销方式。②发行者筹资的时间性。如果发行者急需资金,则最佳方式为包销方式。③成本信息因素。按惯例,包销人应无条件地向发行人提供有关发行决策的技术性咨询。承购和代销方式则无此义务。如果发行人相信自己的决策能力也可选择承购或代销方式。④中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资金能力,也决定着发行者所采取的发行方式。
①
证券代销。即
证券发行主体委托发行中介机构发行证券,由发行中介机构代表发行主体办理发行业务若证券应募额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中介机构不负承购剩余额的责任。
②
证券包销。即发行主体委托发行中介机构发行证券,并与发行中介机构签订
包销合同。证券应募达不到预定发行额时,由发行中介机构对不足部分予以承购。
③
证券承销。即在特定的发行条件下,
证券发行总额全部由发行中介机构一次性承购,发行中介机构将承购的证券再分别向投资者出售出售时的证券价格通常高于承销时的价格,其差额即为发行中介机构的效益。
间接发行方法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优点是,利用
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众多的金融网点和客户,以及熟练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良好的信誉,可以迅速募集到大量资金,保证证券发行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