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券包销,是指
证券公司将
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
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
证券发行人与
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
销售风险。对发行人来说,包销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
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与代销相比,包销的成本也相应较高。包销在实际操作中有
全额包销和
余额包销之分。
全额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承购合同,由承销机构按一定价格买下全部证券,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价款一次付给发行公司,然后承销机构以略高的价格向
社会公众出售。在全额包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证券发行人并非
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即承销机构将证券低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赚取中间的差额。对发行人来说,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既能保证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资金,又无须承担发行过程中价格变动的风险,因此全额包销是西方成熟证券市场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方式。
余额包销是指发行人委托
承销机构在约定期限内发行证券,到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
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认购。
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发行,后
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