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勇生,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广东省梅州市
梅县区人,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一级高级法官,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梅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曾任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梅州市总工会主席。
个人履历
1974.12-1982.1,中国人民解放军33976部队战士、班长、排长、团司令部参谋
(其间:1979年2月至3月参加
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荣立三等功);
1982.1-1991.3,历任广东省检察院梅县分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刑检科副科长、正科级检察员、批捕科科长
(其间:1986.09-1988.06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学习大专毕业);
1991.3-1991.12,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1.12-1996.1,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反贪局局长;
1996.1-1996.9,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市反贪局局长;
1996.9-1997.5,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市反贪局局长,正局级干部;
1997.5-2001.1,梅州市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市政法系统直属机关委员会书记
(其间:1997.09- 2000.07在广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研究生毕业);
2001.1-2001.4,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党组书记;
2001.4-2001.10,中共梅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1.10-2012.1,中共梅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2.1-2012.2,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2.2-,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人物事件
2014年2月,广东省纪委根据群众来信举报和中央巡视组交办,对反映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勇生违纪问题进行了核查。
经查,钟勇生在担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期间,通过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时任五华县县委书记李金元等人,为钟勇生之子钟某办理虚假人事调动手续、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钟勇生、李金元均已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
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同意,决定给予钟勇生、李金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钟某的公务员身份;对参与钟某工作履历、人事调动、人事档案造假,或工作失职渎职的10名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梅州市纪委进行立案检查,并给予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