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即地方政府
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
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
组织者、金融
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党委、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
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三、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
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本地区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
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
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
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
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区
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
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
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
资产运营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和协调规范、整顿本地区金融秩序的有关事务,确保地方
金融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和
金融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地方
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地金融安全。
五、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
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
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
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
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
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
购并、资产重组、
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
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
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拟定本地区金融业发展
总体规划。组织推进
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
融资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
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
统计工作;指导下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的
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民营
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设立、资格初审、备案、变更、退出等工作。
金融办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与地方政府各部门同级别,即:
省政府金融办--正厅级、市政府金融办--
正处级、县政府金融办--正科级,乡镇人民政府无金融办公室。金融办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由上级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