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本抑末,汉语成语,拼音是zhòng běn yì mò,是重视农业而限制或轻视工商业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出自《汉书·食货志上》。
成语释义
中国历史上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或轻视工商业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战国时
李悝、
商鞅和
韩非注:
傅允生在2002年第2期《
中国经济史研究》上撰文认为,从主张重视农业,抑制工商发展的思想产生来看,其渊源至少应该上溯到春秋末期道家鼻祖
老子那里。
成语用法
示例
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重本抑末口号自战国后期以来已流行了一千四百多年,其间虽也有思想家把本末概念作了新的解释,认为农工商各有本末…可是,从未有人公开地否定过重本抑末观点。”
相关争论
中国历代对本末的划分并非截然分明。东汉王符《潜夫论·务本》就认为:“夫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yu)奇为末。”强调不论是农业人口,还是百工商贾皆有本有末。明末
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财计三》主张以迷信、倡优、奇技淫巧等“不切于民用”的行业为末,加以禁绝,并指出:“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末,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他反对对工商不辨是否切于民用而一概抑之,又反对农业不分是否切于民用一概崇之,他站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立场上谈论本末,认为“工商皆本”,是值得称道的。清初的
颜元、
李塨(gong)学派对工商业亦高度重视。近代经济思想家大多反对工商为末。
严复认为农业和工商业“理实有本末”,“而于国为并重”(《
原富》第144页按),似已有划农业为第一产业,工商业为第二产业的思路。
出现原因
中国的“重本”,不同于西欧18世纪的
重农学派,鼓吹理想农业,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大农业,而是重地主制经济的农业,对于土地利有权和封建剥削关系的确认及对封建剥削对象
小农经济的讴歌。换言之,中国的“重本”,是重在为封建剥削基础的农业
土地关系,抑末的基本出发点是巩固封建经济,因此“重本”就特别强调巩固小农经济。此可谓中国封建重农思想的基本特征。
小农经济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并非同义语(如日本的独立经营农户,现仍依附于现代资本主义)。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形式二者达到和谐一致。中国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小农加上家庭手工业,再加上家庭饲养业,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指出:“在中国……因农业和手工业制造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
小农经济所以能在中国长期存在,其原因有二:一是自然因素。中国的自然条件宜于发展种植业,由此而形成农户经营农业并力求自给自足;二是社会因素。中国封建社会缺乏严格的
土地等级制度,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平均
析产的继承制,造成了小土地的所有和家户经营农业的持久条件。因此,旧中国主要是封建地主,而很少经营地主。因为封建地主是靠
租税、
徭役过活,小农经济则很适合其剥削形式。这种“重本抑末”政策的特点,就是重封建生产关系下的小农经济。换言之,就是压低商人的地位来防止
农业劳动力外流,以解决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以上可谓“重本抑末”政策产生的第一原因。
其次,民以食为天。中国封建统治者很知道这个道理,《
史记》载:“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朱明建国后,
朱元璋很注意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从中汲取教训,深恐“民急则乱”。为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在制定统治政策时,主张“
四民之业,莫劳于农”;“农为固本”。认为农业生产如不能恢复和发展,其政权是难以支持下去的。这也是封建统治者制定“重本抑末”政策的又一个原因。
第三,商人的经济实力构成了对统治者的威胁。商人富埒王侯,如进一步将是权倾王侯,专制皇权怎能容忍?于是历代有种种贱商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一个衡量社会贵贱的标准是权的大小,而不是财富的多少。在
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前,皇帝可以让贫贱者富贵,也可让富贵者贫贱,全在皇帝一句话。一贫如洗的仕子,只要一进龙门,马上就身价百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
学而优则仕”是通向权力和荣华富贵的捷径,因而仕居四民之首。商人经商获利高,人们
趋之若鹜,
舍本求末,则动摇了专制皇权的国本一一农业的稳定。要巩固国本,让农民过安于艰苦的农业生活,就必须厉行抑商、贱商。不难看出,商为四民之末,乃是由传统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重本抑末”政策的出现,是明代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其封建统治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种政策的支配下,商人的社会地位自然就屈居末位了。
当然,明朝统治者奉行“重本抑末”政策,并不是一概不准商业进行,而是在经济政策上充分发挥了商品经济对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经济的补充、调节、支持作用,使商业为巩固其统治服务,只不过在“
四民”中把商排列最末而已。朱明建国后,曾经针对宋元重税及税制混乱状况进行征课清理,规定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十三年(1380年),下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是年,又裁撤了税收额米不及500石的364所税课司局。⑾又针对元末滥发纸币,导致
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状况,于洪武七年(1374年)设
宝钞提举司,造
大明宝钞,便利民间贸易和商人贸易。这样,商业就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商人也在夹缝中逐渐得到发展和改变着其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