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
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
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
生产设施或者安全
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
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指
企业职工在生产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
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
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如下: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
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死亡。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