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
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
交通事故。
(3)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如果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
生活费、
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没有住院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
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