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监察委员会是由郸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郸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人事任免
2020年10月28日,郸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任命:常青同志为郸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
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
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
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渠道
主要有来信、来访、网络和电话举报四种渠道
来信地址:郸城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来访地址:郸城县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郸城县世道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
反映问题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逐级信访,鼓励实名举报。
三、工作流程
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渠道提出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后,接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被反映人的级别(职级)及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经集体研判,确定由本级受理或者转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处置线索,经过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对检举控告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审理:对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构
内设部门
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调研法规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一监督检查室、第二监督检查室、第三监督检查室、第四监督检查室、第五监督检查室、第六审查调查室、第七审查调查室、第八审查调查室、第九审查调查室、第十审查调查室、第十一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共21个)
事业单位
郸城县网络监察中心、郸城县廉政教育培训中心。(共2个)
派驻机构
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县委政法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驻县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驻县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共15个)
派出机构
县直机关工委纪工委。(1个)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县委巡察办下设内设机构:综合室(巡察机构党建工作办公室)、督查室、信息室(数据管理室)、协调室。(共4个)
监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
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现任领导
主任
常青(代)
副主任
赵玉祥、崔彦林
委员
程先锋、陈雷刚、周明磊、刘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