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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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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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事 件
根据人民网香港3月25日电 25日上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外佣居港权案做出最后判决,终院裁定外佣没有资格申请居港权,同时决定不会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判辞指,在决定有关人士是否符合七年“通常居住”规定时,必须考虑该人的入境身份。外佣来港受雇合约极具限制性,必须受雇于合约指明的雇主,并居住在有关雇主的居所,才获准留港,合约完结时,必须返回原居地。外佣从一开始已被告知进入香港境内的目的并非为香港定居。因此终院裁定,外佣不符合《基本法》第24条中“通常居住”的涵义。终审法院5位法官一致驳回外佣居港权案的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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