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
海商法的基本主题
适航,英文Seaworthiness,是海商法的基本主题。指船东和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海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第3(1)条,承运人应“恪尽职责(due diligence)”在开航前或开航时“(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并(c)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含义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下文称《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有学者认为“适航”这一术语包括有三层含义。
其一是指船体本身,要求船舶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简称“适船”。
其二是指船上人员适合,船长船员应该数量充足、经过良好训练,取得适当资格证书并有必需的技能,简称“适船员”。
其三指船上的载货处所,应清洁安全,适于装载特定的货物,简称“适货”。
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适航包括有两个方面:一是船体本身,船员和船上设备必须充分,足以抵挡航行中一般的灾难事故,二是船舶应适合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
《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规定
适航指船舶在各方面应具备的海上航行条件和性能。《海牙规则》规定船舶必须适航,但未规定适航的具体内容。
一般认为,凡与航行和货运安全有关的事宜均为适航内容。主要体现为:
(1)船舶结构、强度、装备等方面应具备能抵御可以预见的海上风浪的能力;
(2)在海图及其他航行仪器方面应符合航次的要求;
(3)在载货的安全性方面应符合有关规则及惯例;
(4)船舶证书齐备;
(5)人员和给养、燃料配备充足。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保证适航,即承运人只负有相对适航的义务,对船舶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不适航不负责任。此外,《海牙规则》还对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时间作了规定,即在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对开航之后产生的不适航因素,承运人应尽快予以排除,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货损责任。船舶适航与否同承运人的责任密切相关,但在索赔时,承运人只对与货物损失有因果关系的不适航负责。
在此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过失责任制度,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规定船舶所有人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如英国有关法律规定船舶私有人就船舶适航当承担推定过失责任。而在美国,船舶所有人就船舶适航要对船员人身安全承担绝对担保义务。
观点
无论适航含义的两层说还是三层说,均同意适航涉及的是船舶的适当,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行为。
ClarkeL.J.法官在TheFjordWind一案中指出:“适航指的是船舶的状态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是否谨慎行事或克尽职责。一个合理谨慎的船舶所有人的标准(与适航)唯一的关联是如果他在已知缺陷所在的情况下,是否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适航是一个相对概念,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对适航的要求标准也就不同。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一些国际组织如商会等制定的人员培训以及船舶在安全方面必须达到的一系列技术指标仅应作为船舶适航的重要参考,但不应该作为判断船舶是否适航的唯一依据。
因此,适航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作出判断,同样状态的船舶在此案中适航而在彼案中不适航的情况是非常有可能出现的。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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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