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SAC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为防止国外劣质商品进入我国市场,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而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商品实施的安全认证制度,凡列入SACI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商品,必须通过产品安全型式试验及工厂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合格后获得SACI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加贴CCIB商检安全标志后,方允许向我国出口销售。按照法律规定,任何进口商、销售商不得进口和销售未加贴CCIB商检标志的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国家有关部、委于1987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于实施前6个月公布。随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又于1993年8月1日和1997年8月1日分别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申请、考核等程序以及日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所属机构申请,接受审查,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对《目录》内商品的送审样品及生产厂生产与检测条件的审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准予使用安全标志。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所属机构对《目录》内的商品、生产厂生产和检测条件及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者,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收回安全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00年9月,宁夏、云南地区相继发生日本三菱帕杰罗(PAJERO)V31、 V33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认定,上述两种车型系设计不当,固定在后车轴上的制动油管和固定在车身上的制动感载阀在行驶中碰撞和磨擦,从而导致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制动液外漏造成制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