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辽源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市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辽源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环境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统一负责全市环境执法职能。县级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体按中央、省有关改革部署实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在餐饮行业油烟噪声污染方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和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供相关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餐饮行业油烟噪声的日常监管,并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相关依据,对餐饮场所油烟和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文字综合并组织起草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调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全市各县(区)、市直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任务。
(三)自然生态土壤环境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流域各地、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辽河、松花江(辽源境内)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机动车尾气管理有关工作任务。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六)监测与固废科。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编制全市环境监测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水、气、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环境执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环境信访监测,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大气污染监测;负责汇总和管理全市环境质量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及生态监测数据并编制相关报告;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参与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管理,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技术和质量控制工作;开展生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负责对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等科研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指导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指导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全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日常管理和库区及其周边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
(七)辽源市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全市接受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健全全市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机制,调度全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负责与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络,承办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整改工作;协调全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及时向市整改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审核各县(区)、各部门整改工作支撑材料,必要时启动现场核查;对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进行建档立卷,具体承办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销号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完成市整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科技与财务科。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统筹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支出、职工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保护产业发展。
(九)生态执法科。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协调执法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县(区)分局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拟订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稽查制度、工作计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承担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负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
(十)宣传教育科。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机关相关信息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辖区大气、水、土壤、生态等年度计划、总结及环统等有关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分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辖区大气、水、土壤、生态等年度计划、总结及环统等有关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辖区大气、水、土壤、生态等年度计划、总结及环统等有关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审批工作。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参与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放管服”及软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担机关职工劳动工资审批、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现任领导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秦勇
参考资料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辽源市政府.
人事任免名单.辽源日报.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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