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环境保护局是一个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
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对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地方问题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
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
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保
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
(三)污染控制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省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 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项目单位,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
(六)辐射安全管理科。
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管理。
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9号),设立辽源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