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收入(transfer income),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账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
其中,“离退休金”、“
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是属于政府
转移性的支付。(1)“离退休金”是居民
转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若干年份的统计年鉴来看,其所占份额在60%~70%之间。但由于支付对象的不同,“离退休金”又可分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国有、集体企业离
退休金”两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由
国家财政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
支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由(国有、集体)企业对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进行
转移性支付。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政府财政的关系,“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可视为间接性的政府
转移性支出。事实上,在
国家财政中尚有一部分
支出用于补助国有、集体企业由于
效益滑坡而无法支付其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2)“
价格补贴”,从年鉴上的数据来看,主要是来自
国家财政的“政策性补贴”中对
城镇居民的“肉食品价格补贴”部分,但是随着近几年相关
农产品的价格下跌,基本上呈每年下降的趋势:1993年,
中央财政中用于“肉食品价格补贴”的金额达29.86亿,2000年则只有19.39亿。(3)
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
福利救济”主要包括:“
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
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
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
搭伙费”、“记账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这样,年鉴中的
转移性收入概念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政府进行收入
再分配的转移性收入概念有
出入,但是,从年鉴上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数据来看,
政府转移支付部分仍占居主导地位。因而并不影响我们对此的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