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一: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非常低,在平均的税收努力下,所获得的收入并不足以去满足最基本的
公共服务的支出需要。
原因之三:地方各政府在
财政支出和投资中有其优先和侧重,而这与全国范围内通盘考虑的投资侧重,以及
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可能会有所矛盾。
1.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为了解决地区收支
均衡的问题,国家逐步试行了
转移支付制度。
(2)、
专项补助,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
(3)、
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年全国推行分税制
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
(4)、公式化补助,从
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选择一些对地方收支影响较大的
客观性因素及
主观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化的计算方法,实施对各地的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