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
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
贸易、
来料加工、邮寄、携带、
生产、代繁、科研、
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
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对于实施
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
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按照
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
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
市场的证明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
说明理由。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
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入境植物及其
产品无需审批的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植物源性
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
(1)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
法律法规
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
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