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原意为捉迷藏,属南方
方言,北方则称作“
藏猫猫”。2009年2月,
云南青年
李乔明(也有媒体写作李荞明)死在
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很快,躲猫猫也火了起来。网友们一边讨论躲猫猫这个游戏的危险性,大量发帖。2010年1月,躲猫猫被收入
上海译文出版社新编的《汉英大词典》,译为hide-and-seek。
起源
“躲猫猫”,是个大家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游戏名称,但它却成为“2009年度网络第一热词”。躲猫猫事件起源于云南。起因是云南省晋宁县
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4岁男青年
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众多网民纷纷质疑,一群成年男人在看守所中玩小孩子玩的“躲猫猫”游戏听起来非常离奇,而这种“低烈度”游戏竟能致人死亡就更加令人难以置信。于是,一场以“躲猫猫”为标志的舆论抨击热潮迅速掀起。
一个还有4天就要结婚的青年离奇在看守所中死亡,令人痛心。查清事件真相,既是对家属负责,也是任何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体现,这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事件成为网络热点后,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组织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并公开面向社会邀请网友和社会人士参与调查。根据最新消息,在15人组成的委员会中,有8人是网民和社会人士,其中主任和副主任均由网民担任。
云南省相关部门的这一做法,开邀请网民参与重大敏感问题官方调查之先河,体现了执政者对网络民众舆论的重视与尊重,堪称官民互动的典范之一。
经过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
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荞明死亡。晚11时,调查组通报:2月8日下午放风时,死者与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起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和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布公告,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
2月20日,网友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查看监控录像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绝,探寻真相还是要靠司法机关。
2月20日,晋宁县公安局向网友、媒体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公布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称是游戏中的意外事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表示,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现象。
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月8日17时,张涛、普华永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普华永猛击李荞明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涉嫌因
盗伐林木罪被
刑事拘留,并
羁押于
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下午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头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上有两处骨折,普华永再一次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号死亡。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李荞明身亡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编造了李荞明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布了李荞明是在游戏中不慎死亡的情况,是极不负责任和极不慎重的。也正因为如此,晋宁县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和看守所有关领导受到行政处分。
同时,鉴于看守所长期存在管理混乱,不负责任,牢头狱霸的情况以及严重的渎职问题,检察机关当即对看守所有关人员以渎职罪立案侦查。现今已将看守所的两名警察刑事拘留,仍然在继续侦查中。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还有监督的责任,监督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义务。晋宁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懈怠职守,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其驻监所检察室的主任赵泽云已经被免职。
张涛、普华永等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昆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看守所有关警察的渎职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过去,在一些地方一旦出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性事件,有些地方的领导第一反应就是“捂”、“压”、“盖”。殊不知在信息化社会,特别是在互联网得到普及和应用的时代,任何事件在理论上都是捂不住的。“捂”、“压”、“盖”只会让社会公众觉得政府心里有鬼,让真相变得扑朔迷离,并给谣言满天飞创造滋生的土壤。前不久发生的“瓮安事件”已经给各级执政者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从这一意义上说,云南相关部门这次的做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
有人说:“不懂网络的领导不是一个合格的领导”。可是,在一些地方,有一些领导干部还是在把网络视为洪水猛兽,看不到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看不到
网络监督对提升执政能力、促进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
周老虎”事件。“周老虎”事件发生之后,相关部门一直遮遮掩掩、拖拖沓沓,致使社会公众舆论的质疑一浪高过一浪,使一件本来只是少部分人参与的欺诈事件,变成一场轰动全国、时间长达一年的重大公共事件,最终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而这次“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云南省相关部门反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对社会公众做出有效回应,并在引入公众社会监督方面采取了实质性举措。这样,就防止了社会热点事件进一步发酵、升级,加强了调查结果的权威性,压缩了谣言滋生的空间,并有效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从“周老虎”到“躲猫猫”,中国公众通过互联网行使监督权的意识日渐加强,
网络民主作为中国公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希望各级政府和党委都能够从“
周老虎”和“躲猫猫”中吸取教训,学到经验,在互联网时代,与时俱进,通过官民的网上良性互动,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
处理
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躲猫猫”事件在不同的场合被多次提及。3月11日,最高检副检察长
胡克惠在列席台湾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说,“躲猫猫”事件给公检系统的影响是巨大的,事件发生后,最高检开过几次专门会议,在深入反思的同时提出了检察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国严打
牢头狱霸,加强驻所检察,同时把不称职的检察人员清除出去”。
而此前,最高检另一位副检察长姜建初在谈及“躲猫猫”事件时,非常坦率地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而且解决起来也比较难,“所以我只能说,我们会加强”。
如果把最高检这两位负责人的表态综合起来分析,可以大概看出四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躲猫猫”事件给公安和检察系统带来了一定的触动;其次,司法机关公开承认传说中的牢头狱霸的确存在;再其次,牢头狱霸尽管是长期存在的痼疾,但目前根治起来很有难度;最后,检察系统打算知难而上,在全国的监所范围内开展严打牢头狱霸。当然,也有一些情况还不太明了,比如,“躲猫猫”事件给公检系统带来的巨大影响到底体现在什么方面,检察机关打击牢头狱霸又将以何种方式进行、有无明确的预期目标等,这些问题都要在以后的观察中逐步得到回答。
牢头狱霸最早见诸坊间议论和文艺作品中,但随着监所内非正常死亡现象的不断发生,人们开始相信牢头狱霸的现实存在。“躲猫猫”事件的不断推演及其最终结论的得出,则终于把牢头狱霸由一种心照不宣的“隐在”变成了路人皆知的“显在”。司法机关公开承认牢头狱霸,的确可以算是“躲猫猫”事件的巨大“贡献”。如果不是“躲猫猫”事件在网络上形成的轰动效应,如果不是云南省有关方面以公开的方式调查“躲猫猫”,牢头狱霸很可能还会以晦暗不明的方式长期隐匿下去,更多的李荞明可能还会死于非命。
牢头狱霸是孳生在监所里的一套非法权力系统,其威力之大,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主宰被关押者的生死,这实在让人感叹。而它之所以长期存在,虽然与监所的特殊环境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现行的监所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检察机关在反思“躲猫猫”事件时,倾向于从自身找问题,这种负责任的态度当然令人钦佩。但是,人们都知道,检察机关对监所只有监督职责而无管理职能,这种监督又因体制原因往往流于表面,所以,检察机关在“躲猫猫”事件中的责任实在有限,顶多是驻所检察人员失职。同样,由于检察机关不是监所的管理者,所以它打击牢头狱霸的工作到底如何开展,恐怕也是一个大问题,除非检察机关能把牢头狱霸的土壤彻底铲除干净,但这样的目标能否达成,在很多人包括姜建初副检察长的心中都是一个疑问。
最近几年,由于监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多发,以及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绝,法学界一致呼吁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具体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今年的
两会上,全国
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段正坤,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司法局局长
钟晓渝又再次建言,尽快实施第三方羁押制度,把看守所职责从公安系统分离出去。但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精神看,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恐怕还只是一个远景,因此,打击牢头狱霸工作就必须从其他方向寻找突破口。首先是要完善看守所的技术建设和立法建设,强化对看守所管理者的问责制度,一旦出现类似“躲猫猫”事件、广西平乐法官离奇死亡事件,看守所领导和相关干警都应以玩忽职守追究责任。其次,必须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所管理的监督,改变靠网络线索发现问题、靠书面材料为监督手段、靠文件为监督措施的局面,赋予检察机关更强力的监督权限。能不能做到这样的两点,也就成为牢头狱霸能否暂时得以遏制的关键。
至于这些改革措施能否以最快的速度落实到位,恐怕就要看“躲猫猫”事件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影响到底有多巨大了。
查处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反响
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后,适逢2009年3月份召开两会,一些与会代表委员受“躲猫猫事件”启发纷纷建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让看守所“侦押分离”,使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开来,成为一个专门履行羁押职能的中立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欣一表示,从“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出,要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实现司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实现侦押分离。“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侦押一统的形式,这样不仅会削弱对公安局权力的约束,对嫌疑人的保护也不易实现。”
侯欣一认为,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理,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不顺和不合理,比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难、限制条件多等,问题屡屡难以理清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泽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多次深受会见被告难之苦。2006年4月,他曾接受因涉嫌涉黑而被某省公安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任世伟家人委托,为任世伟提供法律帮助,结果,他前后去羁押地9趟,才终于见上了犯罪嫌疑人任世伟。
“从2006年6月30日提出会见申请,一直到2007年1月,该公安系统都没有安排我会见犯罪嫌疑人,直到2007年3月 23日,他们才终于接受了我的申请。”周泽说,让他想不到的是,在会见前,专案组工作人员还专门向他交待,会见时间是30分钟,他们要派人在场,而且不准谈案情,否则将中止会见。
“我当即表示,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专案组对律师会见派人在场是违法的。”周泽说,但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奉命行事,如果不接受条件,就不能会见。无奈之下,周泽只好与同行的另一位律师接受了多名警察“陪同”下的会见。即使这样,在30分钟的会见时间里,“陪同”人员还先后两次以提及了案情为由中止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
“如果看守所能分离出来,我相信,至少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不会那么困难”。周泽说,而且,在任世伟的相关联案件中,有两个犯罪嫌疑人死在了看守所,“这无疑难以使公安机关摆脱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嫌疑,如果分开,公安机关就不至于被怀疑了。”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秦希燕也认为,看守所的中立应该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但他同时认为,在当前,也要注意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因为在这些事件中,看守机关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而每个看守所都有检察机关派驻的人员负有监督责任,因此,出了问题,检察机关的责任也不可推卸。
侯欣一说,现在有的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太多,监控系统设备不到位,这样监督权限不到位,如果执法部门能秉公执法,对那些不该关押的嫌疑人尽量少关押,关押手段的使用不要像现在这样频繁,从制度机制上进行配套,效果可能更好一些。据了解,在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相分离是当然的制度选择。他认为,看守所的中立,对于解决经费来源的困扰、管辖中的体制改革、管理中的效益等都大有裨益,也符合法律上的统一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迫切需要看守所的中立。”
据报道,2008年年底,《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这意味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其中,有多位起草司法改革方案的学者提到,对看守所管理制度将进行大调整,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
在“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公布之后,云南省公安机关表示,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3人遭撤职,1名民警被辞退。
公安机关发言人杨建萍介绍,
云南省公安厅已获取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在李荞明被关押期间对其实施多次伤害、并最终致其死亡的基本证据。
杨建萍说,这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
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
上述人员的处分及组织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公安机关在看守所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将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杨建萍表示,在与检察机关共同调查时,发现看守所的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未进行修复,于是才在责任追究中明确了看守所相关领导的责任。可以明确,公安机关在案件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公安机关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积极与家属协商处理善后问题。
杨建萍还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在监管场所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顿活动。牢头狱霸历来是
公安监管场所严厉打击的重点,案件表明在监管场所确实存在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的现象。警方对此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让其做大成势。
2月12日,昆明市
晋宁县一男子在
看守所受伤后死亡。据当地媒体报道,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这一答案引发网友强烈质疑,“躲猫猫”立即成为流行词语。
27日下午,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此调查结果与先前向媒体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有较大出入。对此,检方表示,这是由于涉案人员串供,加上急于向媒体公布,对先前的调查产生了影响。
据杨建萍介绍,案发后殴打李荞明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待全案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影响
“躲猫猫”的事件促使全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彻查羁押场所,客观上加速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修正案将“看守所管理机关”纳入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赔偿的范围包括,看守所工作人员“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姜明安指出,去年以来,“躲猫猫”以及“喝水死”、“睡觉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备受社会关注。正是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促使立法机关在修正案草案中加上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