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指我国
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
固定资金占用费和
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
国家资金中的
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
流动资金金额计算。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
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
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
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
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1980年起,实行
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
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
大锅饭”的资金
管理体制,
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每百元
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润额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暂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4.8‰。1982年4月,改为3‰。
交纳
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只在
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实行
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单位试行。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则在所有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列入成本,体现企业占用
国家资金应承担的基本
经济责任。1981年,县属国营工交企业试行
小型企业利改税后,曾规定上交国家资金占用费(包括
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费率为企业国家资金的2‰,由企业在
税后留利中支付,归县财政所有,用于县属国营工交企业
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对于
资金利润率在5%左右的企业,资金占用费酌情给予减免。县属工交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多数较低。交纳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不大。1983年财政部颁发《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1952年至1985年,财政对
地方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技改补助的资金拨款2554.34万元,增拨
流动资金316.29万元,合计2870.63万元。兹列表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