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任何人要使用土地,都必须经过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这种经济收入就是地租。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不同土地所有权形式下,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封建地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封建地主无偿占有农民 (或农奴) 剩余劳动的基本形式。它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强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结合在一起,毫不掩盖地反映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关系。封建地租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与
封建地租不同,它不是被剥削的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
产业资本家能够得到
超额利润的地方(农田、
牧场、森林、瀑布、矿山、水域、建筑地段等),其土地所有者就会以地租形式,从经营生产的产业资本家手里夺走这部分超额利润。
资本主义地租有两种正常形式:
级差地租和
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与土地优劣等级相联系的一种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经营上的垄断,使用较优土地所产生的级差收入。它是不归产业资本家而转交给土地所有者的
超额利润。绝对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一切土地,包括最劣等土地,也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
此外,还有
垄断地租。它仅形成于
自然条件特别有利的少量土地,这类土地的产品为数甚少,往往供不应求,其产品价格的决定,不同于一般土地产品价格的决定,既不由商品的
生产价格决定,也不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
支付能力决定。它可以大大高于生产价格或价值,是一种真正的
垄断价格。由此出现的
超额利润,也因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必须作为地租转付给土地所有者。这种由产品的垄断价格所形成的地租,因此称为垄断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不论属于何种形式,其形成的源泉,都是
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超过
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即
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是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激烈争夺的对象。土地经营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租金,往往还包含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即土地改良费用的利息。这就进一步加深了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矛盾。只有在土地所有者自己雇工
经营土地的场合,其剥削收入才会包括平均利润和地租这两部分。在投入有
土地资本的场合,土地经营者一般也可以获得土地资本的利息。这部分利息,从现象上来看,也表现为地租。所有这些都来源于雇佣工人在
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地租体现着
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工人的关系。
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探索,始于17世纪60年代,W.配第(他以前的经济学家只提出过一些零碎的观点)。他认为地租是农产品价值中扣除工资和种子费用以后的余额(实际就是
剩余价值),但他未能把地租和利润区别开来,而是把这种余额笼统地看作剩余价值的表现。他已经提到
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但夹杂有不少错误观点。18世纪70年代,A.斯密认为,利润和地租都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种扣除。他已接触到剩余价值的一般来源,揭露出利润和地租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剥削者凭借对
生产资料和土地私人占有制所剥削到的剩余劳动。他虽暗示有
绝对地租存在,但未明确提出绝对地租的概念。斯密关于土地肥力优劣不等和土地位置不同,以及对土地连续投资会产生级差地租的理论,虽不及同时期的J.安德森(1739~1808)阐明得那样深刻,但已接触到这个问题。19世纪初,D.李嘉图认为,地租同利润一样,也是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是农业经营者从利润中分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剩余所得。他分析了
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但把价值和
生产价格混为一谈,并且只承认级差地租的存在。他分析过
绝对地租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却错误地认为
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存在绝对地租。
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的理论,经过上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不断探索,在认识上逐步有所提高,但完成这一理论研究的是马克思。他在
恩格斯的协助下,在批判地继承前人
地租理论的基础上,确立起完整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体系。他在
《哲学的贫困》、
《剩余价值理论》和
《资本论》以及与恩格斯的有关通信中,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实质、特征、源泉及其各种地租形式,都作了全面深入的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