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学英,男,
汉族,1953年9月生,山东鄄城人,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曾任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人物履历
1973.09-1975.08 菏泽师范学校学生;
1975.08-1976.12
鄄城县闫什口公社刘垓工作组副组长;
1976.12-1979.05 鄄城县县直机关
团委书记;
1979.05-1980.09 鄄城团县委副书记;
1980.09-1981.04 鄄城县吉山公社党委副书记;
1981.04-1986.07 鄄城县吉山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4.09-1986.07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学员);
1986.07-1987.01 鄄城县经协办主任;
1987.01-1991.06 鄄城县委副书记;
1991.06-1993.01
郓城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1-1994.06
菏泽市(县级)委副书记、市长;
1994.06-1995.11 菏泽市(县级)委书记;
1995.11-2000.12 菏泽地委委员、菏泽市(县级)委书记;
2000.12-2001.01 菏泽市委常委;
2001.01-2001.02 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1.02-2002.12 泰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2.12-2003.02 泰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3.02-2006.12 泰安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07.03 山东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07.03-2009.07 山东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09.07-2013.02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02-2017.01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2月16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1月25日,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贾学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2月3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正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2月14日, 据高检网消息,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正厅级)决定逮捕。
一审开庭
2018年3月21日,由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学英(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普东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宣判
2018年9月19日上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学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鲁AS918W的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车牌号为鲁JK5566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依法没收,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查封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4号鲁商泉城中心城市广场C号楼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的91.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应依法追缴款项的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