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契约是人类在长期的
物物交换过程中, 为解决供给与需求的非匹配性而产生的约定, 即约定某一特定的物品作为共同的交换媒介。这样原始通货就出现了,它是货币的雏形。货币契约体现了
货币的本质,是一种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间的约定。在货币契约中,卖家由于交换而丧失的是他所出售物品的所有权或者用于交换的某项权利本身,而他所获得的,乃是市场的接纳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货币的交换权。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这一过程的约定。
货币契约的设立
要促使市场上不同的参与者认可同一物品对于其他物品的交换权,解决之道便是形成一个约定。卖家由于交换而丧失的是他所出售物品的所有权或者用于交换的某项权利本身,而他所获得的,乃是市场的接纳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货币的交换权。它本质上是一种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间的约定。
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把待交换的
物品置于“市场”的指导下,市场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集体(法人)和其他参与者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11]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经济体”。有了这个契约,交换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市场状态,从割裂和无序状态进入统一和规范状态。卖家由于交换而丧失的是他所出售物品的所有权或者用于交换的某项权利本身,而他所获得的,乃是市场的接纳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货币的交换权。故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并且是关于交换权的契约。
一般等价物、贵
金属货币与纸币都是这种契约的具体形式。
货币契约的内容
在货币契约中,在人们首先约定的是货币的交换权,即货币作为一种公共认可的交换媒介,持有人在数量上达到商品所有者的要求后能够用之交换其所需的物品,即购买其所需。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以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这一过程的约定。这一约定体现了人们生活中最普遍的社会常识:即人们通过出售自身所有的商品,财产或者劳动力来得到货币,并用这些货币来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或服务。所有向所需的转换就是通过货币实现的,所有向所需转换的过程就是商品交换的过程。
由于个体需求的多样性与差异,货币契约不限定市场主体的购买对象,即货币对于商品的交换权是普遍适用的。同样,由于交换过程中供需的非匹配性,货币持用人行使其购买权的时间并不限定,其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供给,在其获得货币后的某个时段即可。货币契约的履行包含需求和供给两大要素,而市场某种特定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并不总是平稳的,供需的比例也不断变化,交换双方的心理期望也不尽相同。因而货币契约也不约定某项具体交易中货币对物品的交换比例,即商品的价格。
货币契约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一个约定,四个不约定,一个约定即约定某个交换媒介对其他商品的交换权。四个不约定为:不约定交换物品的种类,不约定交换比例,不约定交换时间,不约定持有人。四个不约定看似不属于货币契约的内容,但是如果反向理解为:可交换任何物品,以双方同意的比例,持有者在任何时间;任何持有者;那么货币契约的内在规定就是:任何通货持有者在某个时间以卖家接受的某个比例(参考市场价格)向卖家购买其所需的任何商品。
货币契约正是以其内容的极简性来体现其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满足交换过程对于交换媒介的功能要求,从而解决现实交易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最大限度地促使交易成功。
货币契约的特性
货币契约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既有其他社会契约的共性,也有其独有的特征。货币契约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弹性
所谓弹性是指货币契约内容中的变量和货币契约履行的可选择性。货币契约的弹性是和货币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社会契约属性是一致的。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就必须给出一个行为发生的条件,而这个条件就是弹性的。就算是严格的法律,也会给出处罚的条件,而这个条件并不是绝对可界定的,此外法律在量刑上也通常是根据情节轻重给出一个范围,这也是弹性的体现。
货币契约的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契约价值是可变的。货币契约中并没有直接约定具体交换中货币对于某种商品的交换比例,而是让具体交换的双方另行协商,这就使得货币契约价值的实现随具体交易而变化,从而可能反映出供需关系。
2.接受的必须性和拒收。货币契约规定了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正当性和必须性,但是货币契约是在交换自愿的原则之下诞生的,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因而交换实际达成取决于交换双方的另行协商,它虽然规定了卖家必须接受货币的交换权,禁止拒收,但是并没有规定卖家一定要卖,只要在卖家愿意卖的情况下,货币的交换权才被要求承认,因而卖家实际上可以停售来拒绝接受某种货币,因而这种规定也是弹性的。
3.交换权行使与否的选择权。货币契约约定持有者可以交换而不是必须交换,因而货币的持有者可以选择使用货币,也可以选择不使用,他有权储存,赠予他人或者作为遗产传给后代,甚至可以销毁。
二 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人们接受货币契约和认可货币交换权的必须性。货币契约的强制性有两重含义,一是货币契约作为市场整体的意志,具有对市场内的人的强制性,市场内所有人都必须认可货币的交换权并接受货币作为买家的支付手段。这种强制性通常体现为货币法,有明确的书面表示,并具有神圣的法律地位,它包含接受这种货币的必须性和使用这种货币的当然性。这种强制性体现为社会整体对个体的压迫性和个体的被动性。
另一层面,货币的强制性体现为使用这种货币的便利性和无可替代性。即在此一市场内,只有使用某种货币才是最省和最优的。它使货币的接受者或者使用者取得比较收益或者降低机会成本。这种经济实践中的选择性制约是货币得以长期流通的关键,是货币契约不断扩大影响的自我强化机制。这种强制性体现为个体对货币契约的适应性和主动接受性。
三 可循环性
可循环性是货币契约在商品——货币——商品的交换过程中赋予货币的特性。货币契约规定了货币的交换权归持有人所有。这种交换权在货币与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并没有丧失,而是随着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而赋予新的持有者。尽管货币在流通过程中的契约价值没有固定,但是其无差别的交换权却始终存在,因而货币可以循环使用。
四 延时性
货币的交换权在行使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货币的流通期内,持有者均可使用,持有者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使用货币的时间。
五 普适性
货币的交换权是对所有商品,服务或者其他一切可以交换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即可。现实中,货币的交换权的行使对象,即可购买对象也受基本道德的约束,比如人的尊严就不可以随意出卖。
六 无差别性
货币交换权归持有人所有而与持有人的身份无关,市场不能因为持有人身份的差异,性别,贵贱,职业等等而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个人的货币,只要数量上达到卖家的要求,市场就应予以接受,简而言之即“市场认钱不认人”。但是现实中一些法律可能禁止市场和某些民事行为限制能力人交易,通常这被理解为剥夺民事行为限制能力人的权利,而非限制货币本身的使用。
七 不可分性
货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拥有货币的人即拥有货币的交换权,就可以在流通使用货币,否则就不能使用,这就是货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可分性。即便是储蓄,货币存入银行后,存款者就没有使用的权利,他的货币所有权转让给银行,构成对银行的债权,而银行获得了货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故它可以自由放贷。活期存款可以理解为债权和货币所有权随时可以转换的储蓄种类。
货币契约的以上特性是货币契约的社会属性和内容决定的,货币契约的特性决定了货币的功能,其在本质上与货币的特性是同一的。
货币契约的意义
货币被约定作为一种共同的交换媒介,那它就必然与交换的物品有一个比率,这就使得不同的物品可以相互比较,货币因此有
价值尺度的功能。
货币契约确立后,人们就可以通过出售自身最具优势的产品来换取货币并进而换取其他生存所需,因而他便可以专注于单一物品的生产,社会分工由此被强化,生产力得到极大提升。要保障货币的流通,就产生了公共的管理机构,它被赋予管理宏观经济的权力,最终演化为政府。因为货币,原来局限于买卖双方的单桩交易被联系起来,人们拥有了共同的利益,那就是捍卫货币的价值,这种基于共同利益的结合促进了政权和国家的形成。同时,货币还成为统治者或政府最强有力的工具,它们赖以为生的武器。
货币的使用不限定时间,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累积这种权利,因而货币便有了价值储存的功能。货币的交换功能和价值储存功能意味着我们可以某一时段集中购买
劳动力和其他
生产资料,这极大地促进了生产的规模化。货币因为货币体系而人格化,从而具备组织生产的功能进而可转化为资本,由此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单位——企业的诞生提供了基础。
货币是关于需求的契约,因而控制货币的发行量可以调控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由此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
有了货币契约,人们便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生存保障,即便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这种生存保障是人类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复杂活动的前提。鉴于货币契约的广泛参与性,它事实上是一种民约,是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又因为货币契约有特定的载体并可以量化,因而它也是民约中最显著最清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