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常性收入,是指每个财政年度都能连续不断、稳定取得的
财政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财预〔2004〕20号)的规定,各级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为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经商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常性收入原则上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没收入、
专项收入及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由于各地“
收支两条线”改革进度不一致,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
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范围,由各地财政部门与人大有关部门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