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机制是财政要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特定影响的运行方式。由财政分配手段(如税收、公债、价格补贴、财政投资)、财政管理方式(如国家预算、财政制度法令等)、财政组织形式(如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权限划分等)构成的财政要素,不仅是
社会主义国家行使分配职能的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财政机制的特点
(一)财政机制具有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的两重性
由于财政机制的调控手段包括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这就使财政机制具有直接和间接调控的两重性。财政调控机制的经济手段是通过财政分配和再分配活动改变投资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以此来引导或抑制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首先,财政可以通过支出预算,直接对投资总量及结构产生直接影响;其次,财政可以运用税收杠杆来提高某些行业或产品的税率,使投资者减小对该行业投资、经营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国家控制该行业发展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征税、减税或免税的手段,达到调整国家产业结构的目的,等等。财政机制中的经济手段调节,主要是改变各投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并不直接控制投资主体的决策权,因此,具有明确的间接调控功能。而财政调控机制的行政手段,主要是通过财政分配系统的行政机构自上而下发布命令、规定或章程等发挥作用,它直接对投资主体的行为方式产生鼓励或限制的作用,从而具备直接调控的功能。
财政调控机制的法律手段,也是通过直接对投资主体设置行为规范的方式来实现的,对违犯规定者就要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制裁。财政调控机制的直接调控功能和间接调控功能,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配套运用,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是投资宏观调控的有效杠杆。当财政调控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时,其间接性表现得较为突出;相反,当财政调控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时,则其直接调控功能表现得较为明显。财政调控机制的这两种功能以何种为主或为次,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人认为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调控发挥的是直接调控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运用间接调控功能。这种看法并不完全准确。固然,在不同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方式的侧重确有不同,但只要财政机制作为投资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发挥其功能,就只能是两种,而不可能是一种,这是由财政的属性所决定的。至于手段的运用、功能的发挥,何者为多,何者为少,只能从宏观投资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用某种体制或模式,加以简单化的区分。事实上,计划经济体制下,也运用经济手段,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不能没有行政手段。
(二)财政调控机制是一种分级反馈的调控机制
我国是一个大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政治上实行多级行政管理。与此相适应,我国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分级财政系统,每一级财政都有自身的功能,每一级财政也都有自身的信息系统。因此,我国的财政体制是与行政管理的多级层次相统一的分级财政体制。财政信息系统采取的是分级反馈的调控机制。所谓分级,就是分散的多级控制,让各级财政分配系统都充分运转起来,独立地发挥各自的功能。所谓反馈,是指各级财政分配系统根据经济运行状态,不断地调整财政政策,以实现预期目标。分级反馈调控机制要求对财政分配活动实行“分级决策”、“分级管理”。中央政府根据自身的职能,独立地组织财政收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支出。地方政府则按照划分的税种组织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自己的财政支出。要做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各自独立、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财政收支,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财政法规,如预算法规、税收法规等。预算法规规定预算的判定、批准、实施和调整的法律程序,税收法规规范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立法程序、征管办法等问题。
(三)财政调控机制的调控作用具有广泛性
由于财政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活动,从而调节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所以它对经济活动具有广泛的调节作用。财政机制对投资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支出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通过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级调节地方投资规模,通过税收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通过发行国债和征收某些基金来加强重点建设,优化产业结构等。财政调控机制既能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又能调节微观经济的运行。它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调节国民收入的各种重大比例关系,如投资总量、投资方向,从而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平衡。它对微观经济运行的调节主要表现在调节企业的收入分配和投资行为,以便使微观经济运行符合宏观经济目标。
财政机制的作用
(一)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通过财政手段来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其实质就是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政府集中性收支活动来矫正众多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性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种种弊端。这就需要政府在安排国家预算时,要摆脱就财政平衡而论平衡的单纯财政观点,应从全社会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着眼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由于财政收支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集中于国家后再分配出去形成的社会需求,所以国家预算收支规模及其平衡状况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民经济产出水平和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关系。财政分配活动作为维持总供求大体平衡的重要手段,在总需求超出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减少支出和增加税收来压缩总需求;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财政可以增加支出和减轻企业、个人税负的办法来扩大总需求。财政理论中将这种根据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灵活机动地变动支出和税收的策略称为“相机抉择”政策。
这是指政府通过决策制定某种制度或规定,使得经济现象达到某一既定的标准时财政就必须按制度和规定的要求相应地发生收入和支出分配活动。例如,在财政支出方面,可以通过失业救济金支出制度的设置,规定领取救济金人员的收入标准,当经济增长较快,就业者的收入普遍提高时,可领取救济金的人自然会减少,政府的救济金支出自然相应减少,财政总支出也必然会减少。相反,当经济处于衰退或萧条阶段,人们的收入通常会普遍下降,救济金支出就会增加,从而财政总支出也必然相应地增加。经济学的理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财政的“自动稳定”机制或“自动稳定器”作用。
(三)运用财政手段,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
通过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手段,消除经济增长中的“瓶颈”,加快产业结构的转换。政府投资是国家集中运用社会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直接的资金投入,具有规模大、政策性强的特点,可以促进农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产业的迅速发展,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财政补贴通常是国家为贯彻某种政策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补助给企业和居民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它的政策性、针对性也十分强,对扶助新兴产业、稳定经济与社会生活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四)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目标,主要是指通过财政手段满足文教、卫生支出和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需要。总之,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经济稳定和发展是不可能自发地出现的,常常需要财政手段的干预。当然,财政的调节机制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单凭财政调节就能使经济实现稳定和发展,财政职能的经济作用还需要与其他
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价格政策等)共同协调和配合,才能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财政机制的功能
(1)平衡机制。财政调节机制对反映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各项国民经济指标加以控制。当社会出现总需求膨胀、经济增长过猛时,可综合运用预算政策和分配政策,同时配合货币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增大;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经济增长缓慢时,可松动预算,减少税收,鼓励企业投资,增加需求总量,推动经济增长。
(2)协调机制。就是通过财政收入手段和支出手段以及预算分配结构的调整,通过分配杠杆的启动和运用,改善供给,实现社会再生产的重大比例关系,并通过财政资助、财政贴息、投资抵免及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带动资金的横向融通,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使社会经济生活稳定而有秩序地运行。
(3)管理机制。财政管理机制可以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微观上,通过财政分配制度的彻底改善,把企业推入市场,并通过平衡税负,鼓励竞争,使企业降低生产耗费,讲求经济效益;在宏观上,通过参与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改善社会劳动和社会需要在总量和结构上的不适应状况,实现社会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