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种抢救,濒临
破产企业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够重新振作起来,摆脱破产厄运,走上继续发展之路。
财务重组的方式包括非正式财务重组和正式财务重组。前者是指与债权人达成
自愿协议进行的
重组,后者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的正式安排进行的重组。
正式财务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
委托人申请,与
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公司进行整顿、重组的一种制度。
为了对
债务人实施
控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施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债权人通常采取下列措施:
准改组不需要法院参与,也不解散企业,也不改变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征得债权人和股东的同意不立即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和向股东派发
股利,便可有效地实施准改组。
非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在于:一、避免了履行手续所需的大量费用;二、可以减少重组所需要的时间;三、
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其缺点是难于达成一致;没有法律的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
制定重整公司的计划需要包括下述四项内容: (1)估算重整公司的价值。 (2)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削减公司的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为公司继续经营创造一个合理的财务状况。 (3)公司新的资本结构确定之后,发行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 (4)重整计划通常还包括其他措施。 (四)执行公司重整计划
企业濒临破产时面临一项
财务决策,即是通过
清算而使企业解体,或者通过重整而生存下去,这项财务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故必须慎重进行。
影响重整抑或
破产清算财务决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业重整价值与
清算价值之比较。重整价值,是指企业通过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
存货的处理,以及对
经营管理所做的种种改善等;而清算价值则指依企业使用的
资本资产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以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作为重整优先考虑的条件。
其次,法院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认可是以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为依据的。公平性是指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
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确认,不能违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应具备的相应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面。为了使重整可行,债务人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欺骗债权人,如非法变卖企业财产以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债务人能提供详细的重整计划,以表明其有足够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债务人所处的
经营环境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取得成功。为了使重整可行,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意重整,并愿意帮助债务人重建
财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