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它是与纳税人有着密切联系但又相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纳税的
法律主体,负税人则是纳税的
经济主体。有些税种,如
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反,有些税种,如
产品税等,其税款随同价格转嫁给其他人负担,因此,税款虽由纳税人缴纳,但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
实际负担
税款的单位及个人。在
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人,是
税负归宿,即在
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在
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
剩余产品的农民;在
商品经济中则包括
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以及消费者。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了税,有时可以在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因此,国家在按照负担能力和有关
政策制定税率时,不仅要着眼于一定
课税客体的纳税人,而且要更加注意着眼于负税人。
一般来说,
所得税和
财产税的
税负很难转嫁,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而对商品和劳务的课税,容易使
税收负担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转移到消费者或
购买者的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负税人与纳税人往往不一致。
负税人是指在经济上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从我国目前的税制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对于
所得税和
财产税等
直接税来说,负税人和纳税人是一致的。但在
间接税的情形下,由于它是对商品征税,存在着
税负转嫁,只要被征税商品能够按较高的价格顺利销售出去,
税负就可以转嫁到征税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身上,这样,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发生了分离,具体缴纳税款之人并不是终局的经济上的税负的承担者。而在税法的规定上,这种情况下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被完全排除在
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之外,不具税法上的纳税人的
法律地位和享有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这样,真正的纳税者被迫处于“植物人”的地位。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以
间接税为主的
税制结构还将持续较长时间,负税人将承担实质
国民收入的很大部分。因此,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纳税人是一个相对于国家的整体概念,在涉及
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时,应考虑将间接税中的负税人纳入“纳税人”的概念范畴中,使其具有同样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2、纳税人不一定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即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当纳税人所缴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当纳税人通过一定的途径将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在我国现有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不一定每个公民都是直接的纳税人,但人人都是商品和劳务的消费者,因而都是实际的负税人,都为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