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一种
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
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与之相对的称之为“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多用于
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
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
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
已还的证据。
第一,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
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
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民事诉讼
证明责任制度是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
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
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
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
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
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
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
侵权行为的时候,法院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
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
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
公平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综合
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法院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在
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