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法学术语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各主体由于在诉讼中职能、作用以及与案件的关系不同,诉讼地位有着明显差别。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行使职权时,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之一,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行使检察权,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各类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批捕、检察、公诉和诉讼监督等活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同时拥有诉讼的主持指挥权,对各类诉讼起着最终的主导与决定作用。
术语介绍
当事人基于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参加诉讼,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重要作用,或是原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共同原告,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是被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共同被告、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或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或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的被害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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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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