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意识是以证据心态、证据观念、
证据理论三个层次的心理活动的形成与结果存在的。证据意识问题属于法律意识问题范畴,在现代诉讼活动中,证据意识问题已经摆在司法工作人员和
诉讼参与人的面前,已经引起了司法主体的高度重视。
无庸讳言,受历史传统和
法律文化等的影响,我们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很淡薄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收取证据的意识淡薄。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比较重视人情,不太重视证据,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缺乏证据准备。例如,张三借钱给李四却不好意思让李四写个借条,似乎一写借条就冷落了朋友关系,结果发生
借贷纠纷,张三手中没有证据,而导致了诉讼的失败。这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的习惯做法。
第二,保存证据的意识淡薄。例如,有人对经济交往中的往来函件不注意保管,出现纠纷时想找却找不到了;还有人缺乏使用复印件保存原件或使用原件保存复印件的意识,一旦原件损坏或丢失,便没有了证据。
第三,运用证据的意识淡薄。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有时还丧失了自己本来占优势的证明机会。
我国现在尚无《证据法》,其证据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这种不成体系的法律规定导致人们的证据意识比较散落,从而影响了系统的证据意识的形成。可喜的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 课题组的建立后通过数次研讨会,对一些基本的证据法制度问题达成了共识,对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或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继续进行研究,并以之为本,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写出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这对我国的证据法的建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使人们的证据意识有了一个完整体系的依托.。
在司法活动中,我们强调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尽管主观愿望良好,但在客观上削弱了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无形中影响了公民及时收集证据的能力和习惯的培养;同时也影响法学研究者、司法工作者对司法证据采信规则和证据应用规则方面的重视和研究。“以事实为根据”,强调实事求是,这意味着法官负有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义务。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造成某些案件久拖不决。它显然与现代法治国家法官只对
法律事实即证据负责,不承担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原则相冲突。笔者赞同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实事求是,我们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司法理想,但不能作为我们司法操作的标准。” 笔者认为,作为司法公正的操作标准只能是“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诉讼程序合法”。随着我国法制逐步健全,法院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实行,我们应该提倡重证据,办案“以证据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是法治进步的必然。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树立“以证据为根据”原则,没有证据不能胜诉成为公民的法律常识,促进公民证据意识的形成,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以往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交来证据时,办案人员收下就往案卷中一放,不给当事人任何手续;在
开庭审理之前也不知道对方是凭什么证据进行诉讼的。现在要转变过来,要建立证据签收制度,以免当事人事后推托诉讼证据不在了;要建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让当事人明白所争议的是什么,对方有什么证据,而自己又有什么证据,这样才能让
诉讼当事人明白胜诉胜在什么地方,败诉败在什么地方。这样亦可明确争议焦点,提高
诉讼效率。4.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观念
首先是全民对诉讼证据意识问题的认识要不断提高,对于自身从事的各种社会性活动要有一种证据意识观念,要有一种做什么样的事情都说得清楚的法律警觉。这一方面有待于全民学习各种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有待于社会主义普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其次是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司法工作时,要讲求诉讼证据意识观念,一切司法活动都要遵守诉讼证据活动的要求,不能只注重口供、证人证言,而且要运用诉讼法律的规定程序去侦查、去收集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只有侦查、收集到足够证据后才能采取相关的司法措施,更不能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后是法官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观念,过去办理案件遇到证据不足或证据模糊难以认定时,总是设法去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是将收集证据的责任放给当事人。现在要转变过来,办理案件审查证据时,有证据且经过质证、认证后就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时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要学会掌握运用证据,来正确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