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筹集社会资金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监管不力,其消极因素可能演化为现实风险。为防范和化解证券业方面的市场风险,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管的立法。各国对证券业实施监管的模式不尽一致,有的实行国家统一监管模式,即以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为主,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协助监管;有的实行自律管理模式,即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监管为主导,政府部门适当监管。
1992年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1998年将两个机构合并,改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4、2005年两次修订)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