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
营业成本中支出。
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
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
银行存款、
购买国债、
中央银行债券(包括
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
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