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
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中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
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
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
政策性银行。受自身业务特点和政府法令的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一般仅限于
政府债券和
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
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其他
金融机构包括
信托投资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中国现行法规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
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
表内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仅限投资于
国债。对于因处置贷款
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
募集资金进行
有价证券投资。
保险公司除投资于国债之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通过
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
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
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
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
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
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
资产组合方式进行
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文简称《
基金法》)规定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
债券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在一般国家,
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国家以
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其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
企业年金。由于资金来源不一样,且最终用途不一样,这两种形式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亦完全不同。全国性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控制的
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
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限制,主要投向
国债市场。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
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证券投资人
在中国,社保基金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其运作依据是2001年底颁布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资金来源包括
国有股减持划人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
社保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
银行存款、国债、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
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
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风险小的投资(约占60%)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风险较高的投资·(绔占40%)则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它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
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在现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
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中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