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妻婚
婚姻形式
访妻婚又称妻问婚,是日本古代的一种婚姻形式,盛行于大和时代,一直延续至平安时代。这种婚姻是夫妇别居,男女各自与自己母亲和同母兄弟姊妹同住,男方在晚上潜入女方家中,短则翌日清晨离开,长则在女家逗留多天,然后回到自己的家,所生的子女随母亲生活,而男性则负责负担妻儿的生活费。
定义
访妻婚与中国云南摩梭人走婚相似,但是采一夫多妻制,且男方有在经济上支持妻儿的责任,与采系列式一夫一妻、男方无须负责女方及子女生活费的走婚不同。日本在大和时代,母系氏族组织和观念仍未瓦解,访妻婚就是这种社会状态下的产物。日本社会人类学家高群逸枝在《日本婚姻史》一书中,认为访妻婚是一种一夫多妻对偶婚,亦有人认为这是从群婚演变而来的。这种婚姻形式由大和时代到平安时代延续了一千多年,之后仍然在民间存在,直至明治维新后才完全绝迹。
起源
访妻婚在古坟时代已经出现,在《古事记》、《日本书纪》、《万叶集》等文献称之为“ツマドイ”。原始时代的群婚制最初是族内婚,后来演变为族外婚,子女由母亲养育,然后再由群婚慢慢发展成访妻婚。
原始形态
据《三国志·魏志·倭人传》载,当时邪马台国无论贵族还是平民都流行一夫多妻,现存奈良时代的户籍、计帐亦反映出庶民之多妻家庭不在少数。访妻婚虽然是一夫多妻,但初期妻子对丈夫的从属关系并不明显。女性由于一直居于母家,婚前婚后的生活没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关系相对松散,男性往往同时有多名妻子,而妻子们因为并不共同生活,平时甚少接触,也就没有之分,只有先后之分,当时日语也未有“”、“侧室”等词汇,各个妻子地位平等。这种婚姻形式是要男性“访妻”才有“婚”之实,因此女性是婚姻的主体,拥有择夫的权利,得到女方家长认可后就可结合,妻子也拥有子女的命名权,在当时母权颇为重要,女性的地位亦较后世高。直至大化革新后,日本仿效中国唐朝律令制时才把先访之妻称为“妻”,后访之妻称为“妾”,但当时编写的《令集解·户令》却又把妻和妾的地位视为平等。
由于访妻婚中同母兄弟姊妹一同生活,因此同母兄弟姊妹的关系最受重视,同父异母兄弟姊妹的关系则较为疏离,有些甚至素未谋面,人们往往只对母系的家庭成员才有亲缘关系的认同感。母权亦因而受到尊重。在婚姻方面,也是只禁止同母兄弟姊妹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结婚则很普遍 。
夫妇别居
访妻婚中由于夫妇别居,夫妇相聚时间不长,夫妻住处分隔较远的往往要很久才相聚一次,当时就有不少访妻婚夫妻思念配偶的诗歌。妻子往往只能等待丈夫来访,一旦失宠,丈夫不再来访,婚姻关系就解除,一段时间后女方就可以与其他男性缔结婚姻关系。若妻子拒绝丈夫来访,丈夫仍可到访其他妻子家中或与其他未婚女性结婚。此外,由于夫妻分开居住,虽然名义上是一夫多妻,但已婚女性也有可能让其他男子和她们过夜,《源氏物语》主角光源氏就有夜访一些已婚女子并和她们发生性关系
专业文献
日语的(妻どい结婚 ),我们姑且称之为访妻婚。这种婚俗表现为婚姻生活中的主体双方处于一种松散结合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若即若离。男子晚上到女家宿夜,翌日清晨便匆匆离 去,相互间并不需要信守婚姻的誓约,也无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事实上古代日本的这种婚俗与今天我国云南泸沽湖地区摩梭人走婚大致相同,所以称其为日 本版的走婚亦无不可。据考证,古代日本访妻婚最早是传自朝鲜半岛,盛行与大和时期并延续至平安时代,在12世纪之后随着武士政权的建立才逐渐消亡。 上古时代,日本每年春秋二季,各地都有(歌垣),男女在此对歌相会,两情相悦者即可好合之后长相交往。此外,邂逅相识,萍水相逢,只要是一见钟情者,都可 向对方求婚,并不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时男女之间的相爱与所谓的求婚,不管形式还是内容都是绝对自由和宽泛的,以至像(尔家何处,汝何人谁,能告之 否?)这种向路人偶遇的女子打听其芳名与住家的都算是一种求婚的形式。彼此中意的男女双方到了夜里,先是男子来到女家屋外,或是轻吟低唱,或是情话绵绵, 女方在屋里亦是与之唱和赠答,传情送意。当这爱情的序曲奏完之后,男子也就顺理成章的潜入女家,在(婿屋)后叫作(妻屋)的地方与心上人终成眷属,但男子 须于次日早早离去,至于双方所生子女则由女方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在一起。 史籍《三国志》之魏书中的撰述:“其宿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之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 听使就小屋中宿,但实际上也是古代日本访妻婚画面的真实再现。
细加观察,则不难发现这种访妻婚带有明显的母系社会的色彩。在这一婚姻形态下的所谓夫妻双方并不拥有共同的家,而是各又各的居处,仅仅是在夜里才有相聚 的可能。处于这一关系的男女双方并不需要履行婚姻的契约,彼此之间也无贞操可言。一个丈夫有可能同时拥有几个妻子,妻子同样也可能跟几个男子保持交往。当 男子夜里已不在造访他曾经留宿的女家,或者他有朝一日被女方拒绝入内,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就自动解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婚姻习俗是古代日本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女性自身不仅在婚姻生活方面拥有跟男性一样的选择权与自主性,而且也享有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和支配权,以及对包括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的监护权和领导权。 这种带有母系社会残余的早期阶段并不鲜见,但在日本延续的时间更长,一直到平安时代一直存在。这是一个饶有兴趣的文化现象。就其原因,还在于日本的社会的 历史发展有他的特殊性,其中的一点表现为上古时代的母系氏族制度并为随着生产关系的全面改变而即使消亡。如《家庭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的作者李卓所言: “日本人是带着原始社会自然的血缘关系的脐带进入阶级社会的。” 当日本列岛在弥生时代进入了农耕社会之后,虽然农业经济取代了绳文时代的自然采集经济,生产方式的改变凸显了男性在社会劳动中优势并提升了他们的社会地位,从而使原来的母系社会为父系社会所取代,但新的生产方式也并没有排斥和否定女性的社会存在价值和作用。形成与绳文时代的劳动传统使得她们在弥生时代的 农业社会中和男性一样进行着农业耕种和制盐,采贝等体力劳动。除了性别所致的体能方面的略显不足外,她们所付出的劳动和从劳动中得到的收获并不见得比男性逊色,因此男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固然是对原先女性权威的挑战,但是女性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还是保持着相对的独立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和支配权。 到了平安时代,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政治制度的进一步改变,家庭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个由夫妻双方共同组建的,相互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家庭不仅是社会 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机器有效运作的保证。正是这样的背景下,访妻婚开始了向(婿取り婚),即招婚婿的过度。
在今天人们依然对此所知不多,学术界亦是见仁见智,众说不一。《日本婚姻史》的作者高群逸枝认为,婚后丈夫或于妻家住 下或者就近安定;民俗学家柳田国男则另有所见,认为婚礼在女家举行,丈夫在女家居住一段时间后携带返回原先的住家。应该承认相对于访妻婚,招婿婚是一个进步,但这种进步却是以牺牲女性在生活中的自主权为代价的。招婿婚限制了择偶的自由,婚姻的决定权转移到女方父亲的手上。同时他也是婚仪的主持人,这也就表明家庭中至高无上的位置已经从女性转向了男性,女性在丧失婚姻自主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指挥家庭的话语权。但是在平安时代,一方面是招婿婚并未完全取代访妻婚,另一方面则是即使为招婿婚也未必能保证婚姻关系的牢固性。
婚姻习俗
日本的社会文化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也规制了古代日本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这种婚姻形式下,人们对 血缘关系的认识与理解是模糊和片面的,只有女方一边的家庭成员才有亲缘关系的认同感。这就导致古代日本人相当程度的近亲结婚乃至兄妹通婚,因为在当时只是 同母的兄弟姐妹不得结为夫妻,至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并不受禁止,更不被视为乱伦之举。即如日本第30代天皇----敏达天皇所选的皇后正是 他同父异母的妹妹,也就是后来的推古天皇;8世纪初日本有名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主要制定者藤原不比等所娶的也是他同父异母的妹妹五百重娘。始于奈良时代的日本诸多法均以唐律为范本,但有趣的是惟独大唐律令中“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处”的这条讳莫如深。 访妻婚是日本古老的婚姻形态,也是一种耐人寻味的文化现象,因此对这奇异的古代婚俗的考察本身也就以为着从一个侧面对日本古代文化的剖析。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5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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