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笔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本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全书主要包括法学方法的基本要素——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对话之一、法科学生如何撰写学术论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对话之二、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等内容。
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同时在
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1997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
司法制度、
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
看得见的正义》(2000);《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
在一篇演讲录中,
马克思·韦伯曾经特别强调要将学术和政治区分开来。中国法学的最大误区是将学术和政治不加区分,学者不是从事客观的学术活动,而是动辄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强加进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
当一个反复发生的现象挑战了某个现有的理论时,一个理论问题便已呈现。我们搜集资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论文中堆积材料,而是为了研究西方现有的理论,看它们对我们研究的论题是否具有解释力,如果没有解释力,那么我们的论题便成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
相对于正义而言,“非正义”才是客观的、可以加以操作的研究对象,因为人们对非正义往往更为敏感,有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研究大量的非正义现象来间接地研究正义本身。
在笔者看来,任何开创性的法学研究都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敏锐地发现中国本土的法制经验,并对这种经验做出深入的总结和概括;二是在总结中国法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遍适用性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从经验事实、问题、中国经验到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这是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也是社会科学研究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