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昌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
第二条 西昌学院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四川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坚持以全面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为工作中心,为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西昌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将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
(二)西昌学院学生会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给学校,及时帮助有效解决。
(三)充分发挥本会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服务于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于同学成长需求。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学院学生会协作配合,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风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六)发展西昌学院学生会与兄弟高校学生会、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同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增强各民族同学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树立西昌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西昌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仍在影响期的除外),承认学生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信仰,不受年龄限制,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各班委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会员可以以提案形式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关于学校发展建设、学生成长成才、担当社会责任相关的建议。
(五)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个部门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七)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八)本会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九)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十)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以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力。
(五)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并服从本会上级组织的指导。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开展。
(七)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作出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西昌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西昌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等重大问题事项。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四)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相关部门传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六)选举产生新一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七)应由学代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四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的权利。
(三)享有就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学生会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全体会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审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六)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后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 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七)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校及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全校同学反馈。
(八)解释本章程及学代会、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文件、决议,并监督其实施。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5人组成。明确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向学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五)提议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领导和组织全院的部分学生活动。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
(九)召开学生代表委员会(各二级学院主席联席会议),向学生代表委员会成员通报,部署工作。
(十)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询。
(十一)学生会成员因毕业、休(退)学、受处分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生会工作时,可由其所在校区另行选派代表接替其职务和工作,直到下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十二)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一名主席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六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并接受所在二级学院团组织和西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指导,应当每一学年至少向西昌学院学生会汇报一次工作及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组织程序应提交西昌学院学生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章程由二级学院学生会参考本章程制定并提交西昌学院学生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七条 班委会应积极协助辅导员或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七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学有余力、学业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昌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