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9月,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综合性、专业性的经济监督部门。在
西安市人民政府和
陕西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市审计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含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落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出审计处。
(十)开展全市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安全、保密、统计、档案、信访、接待、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
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全市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以及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审理稽核处。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负责对全市审计机关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起草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计整改处。负责审计整改事项的跟踪督促和检查验收并提交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到位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负责衔接审计线索移送、审计结果会商、审计结果公开等工作;负责起草市人大审计整改工作报告。
(五)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推动建立健全市级内部审计制度,对全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对本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负责审计管理专业培训;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审计市级(含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现场审计;负责审计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区县政府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市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事业组织的境外项目资产、负债和损益;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全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农业农村审计处。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区县政府管理的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振兴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和项目竣工决算;负责对市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负责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开发、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情况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市级金融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市级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企业审计处。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不含金融机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对市属国有企业的
境外投资企业开展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区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区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派出机构
市审计局设4个派出审计处,分别是:派出党群部门审计处、派出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处、派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处、派出综合审计处。
领导信息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徐琳茹(女)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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