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
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据此,国务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规章
立法权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但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权而没有相应规定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立法权.实际工作中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相当于规章,但苦于无法律支撑,于是在2000年颁布的《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样使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有行政立法权有了法律依据。
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包括专门行使
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
立法机关,也包括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享有部分立法权限就是立法主体的观点是错误的。
立法机关是指以行使立法权为其机关的专门职能或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如外国的议会或国会,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的立法权限是法定的,它们代表着国家行使立法权。立法权成了它们的专门职能或主要职能。
立法机关,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享有制定、认可、修改、解释、补充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其二,它们作为立法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主要有制定、认可、修改、解释、补充、废止等几种,或者说立法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上几种立法行为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其三,它们所创制的法律虽然在法律效力、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约束力,是迥异于一般规范的特殊行为规范,即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