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以及所承担的义务或职责。
简介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与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尤其是对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也有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在这层意义上,行政法主体是指受行政法规范的调整,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学术界之所以会存在对同一概念的如此分歧,主要源于各自视角不同。后者的特点在于强调了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及该关系中的监督主体,虽然没有跳出“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与前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但从表述的角度看更为明确和全面,尤其是在探讨“行政主体”这个概念时,采用后者的观点更有利于在与行政相对方相对应的关系上把握之。简而言之,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的一方主体。
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健条件。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不同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也不一样。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2、行政决策权。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3、行政决定权。
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
4、行政命令权。
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5、行政执行权。
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6、行政处罚权。
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8、行政司法权。
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2、符合法定目的。
行政主体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遵循法定程序。
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