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
刘卓志同志工作,负责统战、群团和城镇经济方面的工作,协调重点项目工作,分管盟委办公厅、统战部、史志办、档案局、工会、团委、妇联。联系盟政协、
锡林郭勒军分区。
2010年7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蔚小平涉嫌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妻子金微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审判机关提起国家公诉。经查,2005至2009年,蔚小平先后40次收受17个单位或个人财物,单笔受贿最少1万元,最多高达100万人民币,受贿总价值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受贿数额在1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24次,2007年一年受贿总价值就达441万人民币、3万美元,平均每天受贿约1.3万元人民币,攫取钱财的疯狂程度可见一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小平作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
锡林郭勒盟盟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合计价值人民币798.3万元、7万美元、2万欧元、10万港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蔚小平为应付组织调查,2008年8月欲和某公司负责人签订假的地质勘查项目合同书未成后,将100万元退回该公司未果;和另一名商人签订了合作探矿意向书,掩盖收受前述公司的100万元和该商人60万元受贿事实,情节严重。
蔚小平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蔚小平归案后其家庭尚有593万多元人民币、5.3万多英镑、7.1万欧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金微巍明知蔚小平交其保管的人民币43万元、2万美元、2万欧元系受贿犯罪所得,而转移他处,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蔚小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蔚小平、金微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退缴赃款、赃物,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判被告人蔚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蔚小平其妻子金微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