荫士安,男,1955年生,医学博士,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营养学会理事,
中国营养学会妇幼营养第五届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中国营养学会妇幼营养学会第四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8—2002),第五届委员会主任委员(2002—2006)。1982年获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硕士学位,1992年获日本国立高知医科大学医学博士学位(1988—1992)。1998年获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孕妇、
乳母的营养代谢和特殊营养需要的研究,有关儿童
营养性疾病的诊断、病因和防治研究,孕妇、乳母和儿童保健食品的开发以及配方的研制。
先后任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83—1988年)、副研究员(1992~1997年)、研究员(1997年12月—至今)。作为课题负责人先后承担国家“七五”攻关项目“人体硒需要量及安全摄入量范围的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牛磺酸对延缓人脑神经
细胞衰老作用及其机制的研究”,“钙、铁、锌的相互作用与动物生长发育关系的研究”;国家“八五”攻关课题“孕妇营养与新生儿、婴幼儿生长发育关系的研究”国家“九五”攻关课题“营养因素对胎儿及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研究”;国际合作课题“儿童维生素营养状况评价以及富含类胡萝卜素食物的干预研究”和“同位素稀释
技术评价人体肝脏维生素储备量研究”。
先后申请到两项
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三项其它部级课题,共参加10多项国家级、部级或国际合作科研课题。发表科研论文60余篇,所主持的项目在1994、1996年度分别获
北京市卫生局科技成果一等奖、1995、1997年度获北京市卫生局科技进步一等奖、1990年获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1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情况:“人体硒需要量及安全摄入量范围的研究”获1991年卫生部科技进步一等奖(第四位)和1992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四位),系主要完成者和全课题负责人之一,获2001年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系项目的设计者和主要完成者之一。1998年获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荫士安对《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所发表的相关
转基因大米“黄金大米”的论文知情,并签字同意发表,但荫士安在接受调查时否认知晓试验中是否使用“黄金大米”。
2012年8月1日发表于《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的论文《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英文全称:《β-Carotene in Golden Rice is as good as β-carotene in oil at providing vitamin A to children》),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中国疾控中心成立了专门的科学审查委员会,认真核查相关科研档案,并与论文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收集有关资料,对论文中提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逐一核查。
二、论文第三作者、
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博士在我国的主要合作者荫士安研究员,在接受调查时前后说法不一致,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已停止其工作,责令接受调查。
三、经审查科研档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
黄金大米”的研究。论文所述的研究内容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卫生部审批。
四、中国疾控中心科学审查委员会已联系论文责任作者汤光文博士,要求提供论文所述研究的相关材料和详细实施过程说明;同时要求
美国塔夫茨大学对该项目开展调查,并提供详情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认定: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
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
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
科研伦理原则,存在
学术不端行为。项目主要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实施情况时,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科研诚信。
根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三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