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7年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是为加强荆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古城实际制定。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3月1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7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荆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21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荆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荆州古城是指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历史城区。
第三条 在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交通、旅游、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化、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荆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做好古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三)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
(六)古树名木、珍稀植被;
(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荆州城墙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意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城人口疏散等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组织文物影响评估,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还应当按程序报请文物部门同意。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古城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申报和批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古城墙的维护和修缮,由市文物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方案,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毁、破坏城墙本体的行为:
(一)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涂污、刻划、张贴、悬挂物品、攀爬;
(二)拆挖城墙砖,在城垣上取土、种植、焚烧、破坏植被;
(三)在城墙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四)在城墙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和向墙体排放污物污水;
(五)在城墙本体修建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古城园林绿化管理,建设与古城墙景观及古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环城绿化带,及时清除危害城墙本体的树木。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逐步恢复原历史环境风貌、街巷格局、建筑特色,其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历史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等规划。
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自然环境。
古城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古城历史风貌和保护规划。
古城范围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限高规定:
(一)荆州城墙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六米以下;
(二)荆州城墙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十二米以下;
(三)荆州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下,荆州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外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二十四米以下。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以上高度控管下,应当同时符合各自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应当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拆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古城人口疏散规划,古城墙内常住人口控制在六万以内。
纳入古城人口疏散规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先行外迁出城,不得在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迁出古城。外迁腾退的房屋和土地,应当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古城内外道路交通进行全面规划建设,逐步改善古城内和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部门,优化古城内外交通线路,设置旅游专用通道,并对进入古城范围的车辆实行交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古城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护城河以及古城范围内的湖塘、湿地等,不得擅自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逐步恢复历史水体景观。
古城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
通过对护城河及湖塘采取疏挖、引水等改造措施,使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整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IV 类标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城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的合理利用,发展相关文化旅游产业。在古城范围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文博事业、旅行社团、特色旅游线;
(二)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及旅游节事;
(三)传统与现代娱乐业,文化创意产业
(四)特色酒店、特色餐饮和特色文化体验;
(五)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商品制作;
(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古城进行影视摄制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体性开发利用,使其成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地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观光场所。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利用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古城保护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荆州首部实体性法规《荆州古城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荆州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南方不可多得的完璧”。4.5平方公里的荆州古城,现有常住人口10.7万,人口密度过大,城内交通拥堵,基础设施落后,亟须通过立法为古城保护与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2016年4月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列为该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共六章三十九条。
条例规定,城墙内外建筑高度檐口在6米至24米,不符合规定的要逐步拆除。条例还规定,古城墙内人口控制目标在6万以内。条例鼓励在古城范围内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明确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古城保护渠道。
条例还对触及古城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活动,不得损毁、破坏城墙本体,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修改建议
1月5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荆州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荆州古城是指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历史城区。”
二、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在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保护和管理”修改为“保护”。
四、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的“但已建成的历史文化景观除外”。
五、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积极发展”修改为“发展”。
六、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修改建议将批复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草案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华中地区的江陵属于其中之一。古城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我们的神圣职责。近来年,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古城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和古城内环境进行集中整治,但整体效果不够理想。因此,通过制定古城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将保护古城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推进古城保护对象清晰化、保护措施规范化,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旅游产业、促进古城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的主要经过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被列入市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为做好立法前期工作,打好地方立法第一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考察和相关准备工作。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修改形成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七稿,并移交市政府。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文旅局、规划局、住建委、荆州区政府等21家相关单位及企业的意见。因分歧较大,市政府法制办在认真学习上位法和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古城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人大起草的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8月4日,针对古城保护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别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民意征集栏目、荆州日报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八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
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机构、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开发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草案的体例问题。草案主要围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采用条文式表述的体例。草案通过明确古城保护的原则和管理机构、划定保护的具体范围、对部门职责进行分工、罗列具体保护对象、规范保护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规定不同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措施、设定各种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搭建古城保护的整体框架。
(二)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因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项目名称为《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因此,草案关于荆州古城范围的界定,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环路以东200米,南至凤凰路、赵家台、学苑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的区域”(第二条)。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单位认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护范畴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从保护数量及保护价值方面相比,沙市区比荆州区更胜一筹,建议将古城范围确定为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即沙市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也应纳入立法范畴进行保护。考虑到沙市区范围内的中山路▬崇文街、胜利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确实需要保护,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纪南城遗址等区域目前上升至立法层面进行保护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草案附则中明确“沙市区范围内的中山路▬崇文街、胜利街等两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古城保护的责任主体。为避免在古城保护中出现权责不清、管理不严等情况,草案从决策机构、咨询机构、执行部门等三个不同方面,搭建了立体的古城保护责任主体分工,明确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其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作为已经设立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古城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八条);其下设的名城保护办公室负责古城保护的日常事务等(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第十条)。
(四)关于古城保护的具体对象。以古城墙为界标,按照由内及外、由大到小、由实物到非实物的顺序,以及实际保护需要,草案将古城保护对象确定为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古城墙、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民居、古碑刻、古遗址、古树名木、护城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十一条)。为摸清家底,强化保护的针对性,草案明确建立古城范围内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制度和普查制度(第十二条)。
(五)关于古城的保护规划。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划分,古城范围具体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等三个区域。但由于市文旅局组织编制的荆州古城墙保护规划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就古城墙控制地带的建筑限高不一致(分别为12米和15米),且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规划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因此,草案在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时,把握的思路是只对规划编制主体、报批程序、规划内容等方面作要求,不对规划中的具体技术指标作规定。草案明确了古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七条)等三个不同层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及程序等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在《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后的3次修改决定,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大决策中的审查、监督作用,草案规定:“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七条第三款)。”同时,为确保新建项目与古城整体风貌相符,草案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古城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准手续时,要进行古城风貌影响评估(第二十条)。
(六)关于古城的保护措施。草案中规定的保护措施与保护对象对应,将重点确定在古城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保护方面。为认真落实各类保护规划,更好的营造保护古城和发展古城旅游的环境,草案明确:古城范围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迁出古城(第三十条)。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古城内常住人口应该控制在具体多大范围内,有部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为6万人。因古城范围内常住人口有近期规划6万人以内和远期规划4.5万人两个不同的数字概念,考虑到立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草案采取了“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表述。草案同时规定,“纳入古城疏散规划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在古城范围内新建、原地重建、扩建办公场所或者其他设施”,确保古城疏散规划得到顺利实施。草案还对古城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建设、消防设施、护城河水系保护等作了相应规定(第三十四条)。
(七)关于古城的开发利用。古城内的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旅游开发前景较大,但保护力度不够,导致旅游资源利用率很低。因此,草案就古城的开发利用单设一章,鼓励在古城范围内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第三十七条)。同时,为避免市、区财政经费保障不足,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修缮,对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设立古城保护专项基金,拓宽社会资金参与古城保护(第三十九条)。
(八)关于古城保护的法律责任。草案未将古城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部列举,重在对违反历史建筑、古城传统格局、古城风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责任共设定为六条,占总条文的八分之一。其中,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设定,第四十一条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定。对于古城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0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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