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
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议会为
两院制,由
上议院和
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
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
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起源
“
议会”,英文Parliament,来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讨论”的意思。从形式上看,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
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
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在11世纪
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
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
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
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
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种御前会议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
贤人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
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
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和
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因而其中的成员被称为“法官”。后来,
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
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发展进程
1215年6月15日,
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与25位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
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里有两条最著名的条款,第一条是:国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另一条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经过同等贵族人的依法审判,或是经本国法律判决,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监禁、
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损害”。这两个条款表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恩赐的,所以国王也不能剥夺它。尽管从形式上看,《自由大宪章》只是陈述了英格兰当时存有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惯例,但在实质上已为后世的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后来逐渐形成的只有议会批准才具有的
征税权、对国家事务的公民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
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权观念等。最为重要的是,《
自由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
宪政开了先河。
1258年,约翰儿子
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
牛津条约》,承认了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法定存在。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在内战中获胜,他召开了
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从此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1295年,
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经费又召集了“
模范议会”并使之成为惯例。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即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议会通过了《斥国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
爱德华二世,立其长子为国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里,没有滥用自己权力和威望,她终身节俭,不轻易战争。当王权与议会发生矛盾的时候,她总是会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控制在议会能够忍受的范围之内。
1625年,
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任后,英国与西班牙、与法国之间
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紧张。为了维持战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税收。但是自《
自由大宪章》签署开始,开征新税的权力就属于议会。国王要想征收新税,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
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却对文意加以曲解,并且瞒着议会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民众不再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没有再召开议会,这段时期称之为“无议会时期”。
在“无议会时期”,
查理一世强行征收各种名目的赋税,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加上因宗教问题而反抗国王的
苏格兰,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1653年,史称“
长期议会”。议会召开之初,向国王递交了一份《
大抗议书》,重申了议会的要求。国王立刻亲率人马逮捕反对者,却遭到强有力的回击,查理一世被迫离开伦敦,并于1642年8月22日向议会宣战,拉开了内战的序幕。
在内战中取得极高威望的
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当克伦威尔死后,议会与王室的支持者联手促成了
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但是即位的
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获取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
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
权利法案》。
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
光荣革命”后的国王仍掌控行政大权,议会成为完全主宰尚需时日。1690年3~4月,
英国议会的《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转变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年的《
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
解散议会的随意性;1701年颁布的《
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又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弹劾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即司法独立。1714年,
乔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语,逐渐不出席内阁会议,而由内阁中一名大臣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院
多数党领袖、内阁首席大臣兼
财政大臣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首届正规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的支持而辞职,他这一行为开创了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时必须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
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时,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获胜后仍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为惯例。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到1832年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但成为实际的最高
立法机关,而且也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及干预司法工作的大权。国王的行政权力被剥夺殆尽,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影响及意义
英国在1688年“
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议会权力超过君主的
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不仅对英国以后的历史发展,而且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
专制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
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
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对亚洲的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维新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就常常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