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西商会
2009年6月12日成立的社会团体
苏州市江西商会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在苏州赣籍人士约20多万人,成规模的赣籍企业达3500多家,涉及制造、运输、餐饮、教育、电子、环保、化工、建筑、医药等多个行业,产品畅销世界各地,为苏州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推动苏赣两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商会现有注册会员240余家,并下设苏州市江西商会安义门窗行业分会,会员200余家。商会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名18名,理事36名。会员范围涵盖苏州5市7区,多为工厂等实体企业,涉及制造、运输、餐饮、教育、电子、环保、化工、建筑、医药等多个行业。
商会介绍
江西自古就以“物华天宝”著称,是人才辈出之地。江西商人也在我国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江西商人,赣商史称“江右商帮”,以其人数之众、操业之广、渗透力之强为世人所瞩目,对当时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年轻一代的赣商,秉承着先辈们开放的思想、开阔的眼界和卓越的胆识来到苏州经商创业,遍及其下属的5市7区。在苏州工作、学习的赣籍人士约20多万人,赣籍企业达三千多家,涉及制造、运输、餐饮、教育、电子、环保、化工、建筑等多个行业,产品畅销世界各地,为苏州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推动苏赣两的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独在异乡奋斗的艰辛,使广大赣商希望能在苏州建立一个赣商之家,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带领苏州赣商鼎力合作、携手共进。为此,在江西省政府的关心下,在苏州市工商联的指导下,经过众多赣商的共同努力,苏州市江西商会于2009年6月12日正式成立。
苏州市江西商会是由苏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受苏州市工商联指导的民间企业团体组织,建制齐全,运作规范。商会的宗旨是:“凝聚乡情、团结互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以“平等、诚信、合作、发展”为基本准则,以商会为纽带,加强会员间的交流,打破区域和行业的局限,建立起多向的交流和合作,互通信息,互为宣传、互相支持,形成一股合力,提高在苏江西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树立江西人诚实守信、拼搏向上的形象。
商会成立自今,现有注册会员240余家,已为会员提供了信息咨询、企业宣传、政府沟通、法律维权、专业培训、商务考察、融资贷款等多方面的服务,实实在在地为会员解决了在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难题,赢得了会员的信赖和支持。
家和业旺,人聚业兴,苏州市江西商会希望更多的在苏企业家能够关心和加入到商会这个大家庭中来。大家团结一心,努力把商会办成联系政府的桥梁、会员交流的场所、企业谋求发展的平台,共同创造商会新发展,共同书写赣商新篇章。
会长企业概况
会长邓卫东,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电脑刺绣机专业生产企业,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68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刺绣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年产量超过三千台,产品以外销出口为主,90%销往东南亚市场,深受广大客户赞誉和信赖。同时,公司还投资建立了苏州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集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太阳能光伏高新技术企业,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及科研院所展开全方位的合作。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苏州市江西商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 ,英文缩写为:SJCCI。
第二条:苏州市江西商会是由江西企、事业单位在苏州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江西人在苏州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的宗旨是: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共创和谐社会,认真履行民间社团的职能,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服务,按照一面旗帜、一个平台、一支团队的方针,促进商会健康发展,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为苏州的发展、江西的繁荣和两地扩大交往、密切协作做出贡献,使商会成为联系苏州和江西两地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苏州市江西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同时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苏州和江西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二)向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三)积极收集两地政府工商经贸信息、产业政策,办好会刊。
(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招商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工商专业培训、咨询、讲座,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出具证明。协助会员协调好有关部门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七)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总商会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苏州市江西商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第七条:申请加入苏州市江西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苏州市江西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商会;
(三)江西籍人士在苏州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在苏州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专业设计、中介服务等经济工作的江西籍人士。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苏州市江西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苏州市江西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苏州市江西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苏州市江西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苏州市江西商会章程;
(二)维护苏州市江西商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关心苏州市江西商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会理事会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交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会议;
6、有其他严重损害江西商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和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本商会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苏州市江西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对会员的处理;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议通过内部的管理制度;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推荐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员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必须经过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实行,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苏州市江西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苏州市江西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苏州市江西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苏州市江西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苏州市江西商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员。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苏州市江西商会财务独立核算。苏州市江西商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苏州市江西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详见《苏州市江西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苏州市江西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苏州市工商联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苏州市江西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苏州市江西商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本商会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苏州市江西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苏州市江西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苏州市江西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苏州市江西商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苏州市工商联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9年6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苏州市江西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苏州市江西商会.苏州市江西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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