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苏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统筹核对体系建设,负责核对平台管理。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和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级市(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十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指导县级市(区)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拟订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统筹核对体系建设,负责核对平台管理。
(五)信息化处
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信息化、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民政系统信息与数据资源建设、管理;负责统筹管理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民政科技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报市政府及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级市(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协助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级市(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老龄工作处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
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十)儿童福利处
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管理、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管理;组织开展慈善宣传等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二)规划财务处
规划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民政事业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级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直属单位
现任领导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规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法治建设、信访、区划地名、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市殡仪馆、市救助管理站,协助分管办公室。
负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等工作。分管老龄工作处、养老服务处、市社会福利总院、市养老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协助分管规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综合考核等工作。分管社会救助处、信息化处、儿童福利处、市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分管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王 峰(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主持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负责党建、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福利彩票销售和管理、工青妇等工作。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慈善事业促进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局属社会组织。
协助分管养老、老龄等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纪委书记);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根据《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2008〕1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办事指南
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
1、地名所在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除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以外、其他区的申请须经区民政局或区规划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附工程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地名平面详规图
2、初步审核,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条件的予以受理
3、受理后实地核实地名情况
4、对申请的地名名称进行审核并初定地名
5、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重要地名须请示市政府),确定地名方案
6、作出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批复
7、申报单位领取批文和地名使用证
8、对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单个地名自申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两个以上地名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处室:区划地名处
责 任 人:王林兴
联 系 人:周晓峰
联系电话:
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的对象
救助管理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的内容、形式和标准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在新型救助管理制度下,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施救助时,应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予以拒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特别的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受助人员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管理要并重。
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则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至关重要的。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它救助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救助管理的工作体制
民政部门是负责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民政部门的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并明确了五项具体职责:一是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是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是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是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是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决不是民政部门自身可以做好的,需要有关部门的紧密协作配合。为此,《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救助管理站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位于苏州城北平四路东四亩田37号。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0月,苏州市民政局被江苏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苏省脱贫攻坚暨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1月,入选2019-2021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2022年4月,入选2022年苏州市五一劳动奖拟命名名单。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58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