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
1987年成立于苏州市的社会团体
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苏州市影视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影视艺术家、影视工作者和影视机构、影视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级会员404人,其中省影协会员12人,省视协会员118人,中国影协会员2人,中国视协会员27人。
协会简介
苏州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江苏省电影艺术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和苏州市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并在市文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苏州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成立于1987年7月21日,最初定名为苏州市电影电视工作者协会1998年第三届代表大会决议改为现名。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截止2008年本会已有团体会员8名;个人会员168名,其中中国视协会员20名,江苏视协会员35名。
协会成立以来共创作电视剧50多部,其中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并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和电视“飞天奖”、“金鹰奖”的作品有《半路夫妻》、《春天的故事》、《京华烟云》、《笛声何处》等多部,拍摄并在放映后产生社会影响的电影故事片有《姑苏一怪》、《书王与乾隆》等,电视剧《同心茧》、《柳亚子》、《范仲淹》、《孙武出山》、《范成大》等一大批反映苏州历史文化名人的传记片,形成了苏州特色。
近年来,苏州影视艺术家协会策划、创作产生了一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产生广泛影响的优秀电视文化作品。如《苏园六纪》、《苏州水》、《水天堂》、《烟波太湖》、《水磨昆曲》、《手艺苏州》等,这些优秀电视艺术作品连续多年(第14届、第16届、第17届和第20届)在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评比中获得一等奖。《枫桥夜泊》、《沧浪秋呤》、《庭院深深》等电视文化作品先后获第14届、第15届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三等奖。中国首届电视舞蹈大赛一等奖。苏州文化片的创作和集团效应已被国内专家称为新世纪“苏州电视文化现象”。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电视精品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电视作品海外版权被多家机构、媒体买断,音像制品和图书成为国内市场近年来最畅销的作品。
现任领导
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沈玲
协会章程
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电影、电视艺术家、艺术工作者和为电影、电视作出贡献的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全市影视艺术家和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江苏省电影艺术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和苏州市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并在市文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苏州市委和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团结全市影视艺术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关注改革现实,增强创新意识,为发展和繁荣我市影视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团结全市影视艺术家和业余影视工作者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投身于繁荣社会主义影视艺术事业,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文艺思想、方针和政策,学习电视艺术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积极鼓励、扶持电视和电影艺术家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努力创作,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影视艺术作品。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影视艺术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举办各种影视艺术培训班、讲座、组织观摩学习、交流信息,帮助广大影视工作者拓宽视察,提高艺术素养。
第九条 举办各类评奖活动,奖励、表彰优秀电视剧、电视专题、纪录片、电视文艺、电视栏目以及其它电影、电视艺术作品;表彰有成就、有影响、有探索精神的优秀电视、电影艺术工作者。
第十条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发现、培养、支持和推荐影视艺术创作、评论、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新人和新作品。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影协、视协、省影协、视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各兄弟省市的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友谊和团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苏州市及各县(市)电视台及电视机构;苏州市及各县(市)电影公司;苏州市及各县(市)影视艺术制作单位、影视艺术广告设计、企划、制作单位;经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县(市)影视艺术家协会和有关电视艺术创作研究的社团、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凡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对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交流、服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四条 凡我市从事电视艺术创作、理论研究、评论、教育、编辑、组织及制片、技术等方面工作,有一定成就的影视艺术工作者(细则附后)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县(市)影视艺术家协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凡定居本市的中国电影艺术家协会会员、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江苏省电影艺术家协会会员、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热心我市影视艺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其它各界人士、业余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书刊的权利;
5.有权享受本会为开展创作或观摩而提供的有关便利;
6.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向本会反映外界对影视艺术工作者的要求和希望;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6.申报本人作品,申报参加会外的影视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即认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被推荐的理事人选,经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内,理事因故必须变动时,其缺额可由原推选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选,并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取得理事资格。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本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监督本会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督促主席的工作,根据情况作出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主要讨论工作计划、总结,审批会员,向上级影协和视协推荐会员,研究召开理事会和代表大会计划,以及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可设顾问、名誉主席等荣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影视门类下设剧本创作委员会;技术和艺术委员会;纪录片学术委员会;评论学术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经费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和文联补贴;
2.社会赞助;
3.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广电总台各团体会员均以广电总台为单位每年交纳团体会费30000元,各县市及其它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4.开展有偿服务和经济开发的收入;
5.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6 16:55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