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 号),设立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推进
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
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
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
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六)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贯彻执行药物政策和药物制度,实施
基本药物目录。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谈判机制。组织制定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降低
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基层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机制建设。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管理,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六)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
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体改处)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点工作调研、目标任务考核、重要文稿起草、政务信息报送、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承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等宏观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非公立医疗机构扶持政策。
(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设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平台。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和网站建设。负责指导管理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三)财务处(审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的追踪管理。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卫生计生收费管理并督促检查。配合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协调落实卫生计生政府投入政策和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落实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监管处)
负责国家、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的组织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负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日常工作,组织行政服务事项的专家论证和听证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安全保障处)
拟订卫生应急和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指导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对社会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接12345便民服务中心。参与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
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建设,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组织实施特色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健康促进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负责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政策、规划和计划,发动全社会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和卫生镇(村)等各级各类卫生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控烟和全民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中医处)
拟订医疗机构、院前急救、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医院感染控制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技术准入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协调处理权限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纠纷,承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务。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各类法定体检,负责全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构建
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标准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九)社区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基层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和督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的建设评估标准、技术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评估。规划和组织实施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医养结合,负责城乡一体化工作、乡村医生管理和注册培训工作。协调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的医疗纠纷。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以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
出生缺陷工作,开展人口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拟订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方案,拟订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流程,协助督查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的落实。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谈判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医院药事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室管理。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科学普及和信息发布。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武和双拥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处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与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普工作。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实施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学术团体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十八)组织人事处(外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绩效管理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定、职称评审、考试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奖惩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手续。负责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监督和管理。管理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人事档案。负责局机关统战、高级知识分子、台湾事务和侨务等工作,指导相关非公医疗机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保健处
拟订实施全市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医疗保健工作。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将
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根据职能转变和
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担国家、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在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省级卫生镇、卫生村评审工作。
3.组织我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组织起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
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