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国民议会
苏丹共和国的两院制议会的下议院
苏丹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 of Sudan),是苏丹共和国两院制议会的下议院
议会简史
苏丹自1956年独立后,实行议会民主制。1958年11月17日苏丹发生军事政变,军人集团夺取政权,组成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军人专政。1965年6月,军政府被推翻后,恢复民主制。1969年5月军事政变后,尼迈里上台。1971年,尼迈里进行“组织革命”,选举总统,建立人民议会,制定永久宪法。1972至1985年,人民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人民议会和总统共同参与立宪。1985年4月,苏丹政权更迭,人民议会解散。1986年5月至1989年6月,“最高委员会”是最高宪政权力机构。最高委员会经制宪议会选举产生,同制宪议会一起组成立法机构。1989年巴希尔政府执政后,临时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行使国家立法和监督权。1992年1月,国民议会取代临时国民议会。1998年颁布的苏丹宪法规定国民议会为苏丹国家立法机构。2000年12月,苏丹举行议会选举,组成了360人的国民议会,塔希尔当选议长,并于2001年、2005年两次连任。
组织结构
根据2005年颁布的苏丹临时宪法规定,苏实行“两院三级”议会制度。两院指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国民议会和联邦委员会,三级是指苏丹议会有全国层面的国民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地方层面的议会。
国民议会是下议院,按照《全国选举法》和各地区的人口比例,通过公开、公正和自由的原则由直接选举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在2009年大选之前的过渡阶段,国民议会由苏丹总统(经过与第一副总统的协商)任命的450名代表组成,其中北方占总数的70%,南方占30%。按政党构成划分,全国大会党占52%,苏丹人民解放运动占28%,其他北方政党占14%,其他南方政党占6%。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南苏丹政府主席、部长和议会议员,以及各州的州长、部长和州议会议员都不得兼任国民议会议员,联邦委员会代表也不得兼任国民议会议员。国民议会设立秘书处,负责行政事务,秘书长由议长任命。国民议会还下设多个专门委员会。国民议会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但在议案的最后表决阶段,或者议长认为某个议程特别重要的情况下,则出席会议的议员不得少于半数。除特殊情况外,决议只需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职权
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1)代表民众意愿,维护国家统一,行使国家立法职责,监督国家行政工作及促进政府的地方分权制
(2)修宪,核准对《全国和平协议》的修改,先行讨论总统在国民议会的发言或书面致辞,审批全国资源和收入的年度分配方案和政府预算,讨论并表决总统否决的法案,颁布《南苏丹全民公决法》,批准战争或停战声明,批准实行或停止紧急状态声明;
(3)弹劾总统和第一副总统;
(4)接收其他全国性立法,审批与国家和社会有关的计划、纲要和政策,审批联邦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协定和协议等。
立法程序
总统、内阁部长、议会中的各个专门委员会及议员都可向议会提交草案。草案提交后,议长将草案送交相应的委员会审议,经四次质询后进入最终投票表决阶段。议长也可将草案送交专家或相关机构听取反馈意见。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的议案还须经国民议会核准,反之亦然。最终,议案送交总统签署生效。总统30天内未提出异议议案也获生效。总统有权要求议会对议案重新审议,但议案若获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仍可生效。议员享受一切刑事责任豁免,但议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可剥夺其豁免权。
参考资料
苏丹国家概况.中国外交部.2017\u5e747\u6708
苏丹议会.全国人大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1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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